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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对受虐儿童的监护责任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6:22:02浏览103次

11岁的童童(化名)来自乌鲁木齐,他被父亲楚某关在家里三年,不能见任何人,也不能上学。他的经历引起了新疆有关方面的关注,但救援工作陷入了僵局。

据说,当童童一岁多的时候,他的母亲因抑郁症自杀了。据家人透露,童童的父亲楚某因母亲去世而深受打击。失去工作后,邹开始自闭并穿上它

小学二年级的儿子童童被强行拖出学校,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楚某不允许任何人去他们家,包括他的母亲和继父,他也不允许童童和任何人说话。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过去的三年里,童童学校当局、居委会和亲属的相关救援工作都失败了。面对“救命恩人”,童童的父亲的理由是“我自学”或者不需要帮助。到目前为止,“童童事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不久前,一个由妇联、团委、街道办事处等组成的调查组。自治区主席又去了楚的家里工作,但结果是“闭门不出”。

从这件事情中,不难发现,如何有效地“拯救儿童”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难题。在这里,我们需要有效地“拯救”儿童,但事实上这不仅仅是“童童”。由于父母的观念,很多人在自己的肉体或精神上把孩子当成私人物品,所以想打骂,甚至想剥夺孩子的人身自由,导致部分孩子被迫离家出走,成为流浪街头的“弃儿”。在权利保障上,儿童很少有自己的话语权,所谓的“儿童权利最大化”成了一句空话。因此,为了“救救孩子”,从制度建设层面来说,应该积极完善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完成监护精神的转变。

有学者指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褚的行为剥夺了的人身自由和受教育权,有犯罪嫌疑,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可否认,根深蒂固的宗族思想和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过度依赖相对监护”的特点。主要采用相对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当相对监护失败时,组织监护往往因组织监护人不合适而无效。比如今天,大部分单位与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普通的雇佣关系,不承担监护义务,而有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也因为缺乏专项资金或人力不足而无法接手。因此,在这方面,需要建立强大的国家监护制度,严格实施监护监督和处罚。

此外,我们的社会援助机制需要改进。为了拯救童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有必要加强社区心理援助机制的建设。就在两年前,哈尔滨的一位母亲因为生活不如意而被“伤害”,整天躲在自己家里。

也是因为害怕自己和女儿受到外界的伤害,所以干脆钉了门,再也没有离开过家。我只戴着面具在阳台上挂食物,和女儿一起与世隔绝了十五年。如果有心理专家呼吁,社会各界和相关医疗预防保健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易出现情绪障碍的高危家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对情绪和精神障碍家长的心理援助工作。如果发现褚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监护人资格,的亲属或者居委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变更的抚养权。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的慈母眼中,人人都是整个国家”。父母之爱必须服从于法律之爱。不可否认的是,在21世纪的中国,很多父母仍然抱着“父母是善良的”的旧观念,在自己的身体或精神上把孩子当成私人的东西,任意剥夺孩子的正常权利。显然,这与开放社会中正常的家庭伦理相悖。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孩子都是国家未来的主人,他们的成长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成长。

在此基础上,我们相信政府会不遗余力地肩负起照顾儿童的责任,也就是肩负起未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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