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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效力,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还需法院进一步确认吗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5:54:02浏览98次

监护是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保护,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居委会在指定监护中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还需法院进一步确认吗?我相信你会对此感兴趣的。今天,五六懂法网小丛书将带你更多地了解这个问题。接下来请看详细介绍。

一、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还需法院进一步确认吗

如有争议,可提交法院确认;如无争议,居委会指定的监护人合法有效。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人的,由下列有监护权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妹;

(三)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生活在近亲属中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监护人应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下列顺序指定: (一)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工作单位或者其居住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作为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还应当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取得居委会同意。

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指定人,并告知其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指定人对指定提起诉讼的,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指定另一名监护人。人民法院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承担。

三、监护人证明书的办理

前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选择。如果被监护人有能力识别,应酌情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几个人。被指定人对被指定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判决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这类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发生监护争议的,由有关组织按照《民法通则》的下列规定指定。未经指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如果一个组织根据《民法通则》指定一名监护人,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指定人,该指定应被视为成立。被指定人对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改变自己。未经授权变更的,由原指定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居委会的指定监护需要根据监护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的资料整理。我希望你读完之后能对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还需法院进一步确认吗有更清楚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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