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的顺序及相关依据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5:52:03浏览52次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人的,由下列有监护权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妹;

(三)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生活在近亲属中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监护人应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生活中与被监护人的接触情况来确定。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

3.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作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选择。如果被监护人有能力识别,应酌情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几个人。

4.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5.对监护有争议的,由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未经指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如果一个组织根据《民法通则》指定一名监护人,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指定人,该指定应被视为成立。被指定人对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处理。

7.监护人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未经授权变更的,由原指定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8.被指定人对被指定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判决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相关监护资格人承担。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