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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的义务吗,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什么权利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0 21:00:05浏览91次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立法虽有差异,但一般包括个人监护和共同监护两种形式。我国采取共同监护为主,独立监护为辅的立法模式。本文简要讨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关键词:离异未成年子女抚养权

不同国家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监护权有不同的立法例。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设立亲权制度来规范这种法律关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监护制度来进行调整。虽然我国法律接近大陆法系,但没有亲权制度。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由监护制度调整,监护制度采用广义上的监护制度。本文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历史沿革和各国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了我国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法律性质,以及完善这一制度的构想。

一、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父母监护权的历史演变

在西方,以英国为例,直到19世纪中叶,父母的亲权一直处于不平等状态。所谓的亲权只是父亲对婚生子女的权力。母亲和孩子的利益根本没有得到重视。离婚或分居后,只有父亲才能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在19世纪,女性经常因为无法放弃自己的孩子而陷入暴力和绝望的婚姻。即使女人离婚了,前夫也经常用抚养权来控制前妻。父亲可以任意剥夺母亲与子女见面的权利,利用对子女的完全控制来实现对母亲的潜在控制。这种情况引起了平等主义者的强烈反对,主张母亲权利的运动在20世纪逐渐开始,导致了嫩年主义,即认为对7岁以下的儿童或婴儿最有利的生活环境是他们母亲照顾下的环境。幼儿原则已经成为平衡父权制的有利命题,这也与对儿童发展的认知有关。由于认识到母亲对儿童发展的重要性,并考虑到母亲与儿童的血缘关系,母亲的权利逐渐受到重视。由于儿童权利的萌芽,法院改变了以往父权制的观念,代之以对儿童的关爱程度作为儿童利益的评价标准,因此母亲能够提供的关爱被认为更加重要。此后,这一原则得到了扩展,幼儿年龄不再限制在7岁以下,然后所有未成年的儿童都包括在内。除特殊情况外,法院案件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判给母亲。这种情况持续了近半个世纪,新族长一直在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而不懈努力。他们声称孩子需要父亲,离婚的母亲可能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把孩子从父亲身边带走,而不考虑孩子的利益。而且离婚后家庭关系破裂,迫切需要父亲的形象来维持孩子的情绪稳定,父亲的照顾帮助孩子适应离婚后的新环境。这种观点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五六十年代法院逐渐改变了对母亲离婚后申请抚养权的态度,抚养权不再盲目授予母亲。父母可以在离婚时申请子女抚养权,然后发展成为离婚后可以享有子女抚养权的父母,从而实现从单一抚养权向单一抚养权和共同抚养权并存的转变。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漫长的封建亲权统治历史使得监护制度缺乏必要的生存环境,以至于旧法没有规定监护制度,直到清末的清朝民法草案和原大理院的判例法才得到承认。193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篇《亲属编》规定了监护制度

二、国外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父母监护权的立法(亲权)

(1)德国

德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71条第1款规定:“共有父母照顾权(亲权)的父母未临时分居的,父母任何一方均可向家事法院申请将父母照顾权或部分父母照顾权委托给对方单独行使。”该条第2款规定了法院应批准上述申请的两种情况; (一)另一方父母同意的,但子女年满十四周岁并反对委托的除外; (2)撤销共同照顾权,给予申请人委托,可以预期最有利于子女幸福。该法第1672条第1款规定:"如果父母没有暂时分居,根据本法第1626a条第2款第 (4)项,父母照顾权属于母亲,父亲可在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向家庭法院申请将父母照顾权或部分父母照顾权委托给自己单独行使。如果委托有利于孩子的幸福,则申请应被批准。”同一条第2款规定:"在根据本条第1款设立委员会的情况下,家庭法院可根据父母一方的申请和另一方的同意,判定父母的照顾权属于父母双方,条件是他们子女的幸福与此不冲突。根据本条第1款撤销委托的,本规定仍然适用。“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根据德国民法,父母离婚后,父母权利可以由一方单独行使,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行使,这是一种正常的法律关系。

(2)法国

法国《民法典》法第287条规定了离婚对子女的后果,该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双方都应行使亲权。当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或当法官认为达成的协议侵犯了孩子的利益时,法官可指定孩子惯常居住的父母单方行使亲权。”第2款规定:“如果子女的利益需要这样做,法官可以将亲权移交给父母中的一方。”第3款规定:“父母双方可以主动或应法律官员的要求,就行使父母权利的方式做出解释。”可见,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后可以共同行使亲权,只有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双方的协议违背子女利益,或者认为对子女利益有必要时,父母一方才可以单独行使亲权。

(3)日本

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父母同意离婚时,应通过协议确定一方为父母(日本民法819条第1项);经裁判离婚的,法院认定父母一方为父母(同一条第二项);父母在子女出生前离婚,母亲行使亲权,但子女出生后,可以协议确定为父母(同一条第3项);当第1项或第3项中的协议不能达成或达成时,家庭法院可应父母的请求通过审判替代该协议(同一条第5项);当认为为了子女的利益有必要时,家事法庭可应子女亲属的请求,将另一方变成父母(同一条第6款)。同时,日本民法对监护人也有其他规定。该法第766条第1款规定:“父母同意离婚时,其他有关子女监护人和监护的必要事项,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或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家事法院裁决。”同一条第2款规定:“当确定为了儿童的利益有必要时,家庭法院可以更换儿童的监护人或下令对监护给予其他同等的制裁。”第三项规定:“前两项规定不改变监护范围外父母的权利义务。”由此可见,根据日本民法,除了父母个人之外,还可以设立监护人,广义的监护事项是指父母权利中的实际照顾,包括教育权、指定权和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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