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0 21:40:04浏览87次
虽然法律规定,改变抚养关系应当征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子女的意见并不是判决案件的唯一依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因扶养纠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这是处理依赖关系案例的基本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平时不去萧蔷,也不主动给他维修。他对萧蔷的生活不够关心,现在他坚决拒绝接受萧蔷。显然,萧蔷和父亲生活在一起后,得不到父亲的爱和家庭的温暖。与此同时,李先生重新建立了家庭,并生下了另一个女儿。如果寄养关系发生变化,很可能会引发家庭矛盾,对萧蔷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姜女士自己经营一家理发店,收入来源相对稳定。自从第二任丈夫入狱三年多以来,蒋女士一直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可见蒋女士有抚养能力。即使她的经济确实困难,她也可以要求李先生增加维修费。萧蔷和母亲一起生活了九年,和母亲有着深厚的感情。显然,由母亲抚养对萧蔷的身心健康更有利。
虽然萧蔷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的生活,但他的理由不是来自情感因素,而只是来自经济考虑。萧蔷没有充分考虑改变依赖关系的后果。因此,监护权的归属不能仅根据子女的意见来确定。
考虑到以上因素,萧蔷继续由姜女士抚养,以利于她的健康成长是可取的。因此,姜女士改变抚养关系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