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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子女,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07:16:02浏览130次

[案例]

2009年2月,李明死于车祸,妻子张莉将她13岁的儿子李智(一直和李明的父母住在一起)送给在江苏开物流公司的表妹刘真收养,并在当地政府办理了收养手续。不久,李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收养无效,孙子李志由他抚养。庭审中,法院对收养关系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

[分歧]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收养子女,需要其他监护人同意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张莉未经李智同意将她送养,李智一直与李明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由李明的父母照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监护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收养关系的建立是因为作为母亲的张莉有权将其子女送人收养。

[管理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民通意见》第23条,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孩子交给他人收养。收养不损害儿童健康成长的,完成合法收养程序,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主张收养无效。

本案中,张莉的收养并未对李智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刘震已经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李明的父母不应该声称收养无效,因为张莉未经李智同意就把她送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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