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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什么是监护、法定监护人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08:12:02浏览109次

监护是指依法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监护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我国法律采用广义的监护,规定了监护制度的原则,包括 (1)未成年人的监护, (2)精神病人的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监护人的顺序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对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工作单位或者未成年人近亲属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由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监护;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代理被监护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在诉讼中代理被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保护受监护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有责任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其姓名权和荣誉权,同时也有责任从各方面排除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监护人还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智力、身体、审美和劳动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2)管理被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在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被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当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依法拒绝未成年人处分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财产的民事行为,并追究不当得利,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民事活动中代表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是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取得其同意的其他民事行为,但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除外。此外,未成年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非有法定情形,不得终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

当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利和责任代表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权利。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产损失全额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等于未成年人遭受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既得利益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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