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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转移司法解释,子女监护权转移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09:14:03浏览92次

(一)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公共”事项(或日本公权力的干预),导致移交羁押,或强制移交日常羁押。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强制移交羁押,但这是实践中的客观现象。比如对未成年人强制劳动教养,实际上是把原来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变成了对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移交羁押,国家机关只是承担一种管理责任。真心诚意,未成年人被强制劳动教养,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职责?在不允许为未成年人的监护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则下,只能推定国家机关此时除了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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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是导致移交监护权的基本要素。当行使监护权的过程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立即转移。比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被监护人被收容并依法接受教育。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公益机构,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机构。

3、福利机构的监护职责。

(二)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抚养权转移,尤其是涉及非公益事项的,都要通过特别委托来实现。由于这种监护转移涉及的情况不同,监护事项、监护人和受托人差异很大,监护转移也存在差异。一般来说,这种托管转移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监护事项的特殊性。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但实际上可以由具体事项决定。比如基于旅游、特殊教育、未成年人探亲陪护、病房陪护等。

第二,监护人应与受托人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但不排除口头形式的适用。口头形式,如果有其他证据,也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 第三,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应当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很多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但这种委托并不是无限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案例来看,羁押移交也是有限的。当涉及到未成年人住所的指定时,一般由监护人本人来完成。《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强调“未成年人的住所指定应由监护人本人完成,所有职责或个人权限都应转移,这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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