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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变更需要什么条件,孩子监护权变更怎样办理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09:22:01浏览54次

你能区分抚养权和抚养权吗?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有孩子的抚养权不等于有孩子的抚养权,有孩子的抚养权就是有孩子的抚养权。今天,五六懂法网边肖想向你介绍一下关于监护权变更条件有哪些的内容。希望你能从中有所收获。欢迎阅读。

一、监护权变更条件有哪些

1、因受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的监护职责。委托监护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就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为委托人处理监护事务达成的协议。监护人的委托与委托人接受委托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必须履行的监护职责取决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2、因约定监护。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的协议,在约定监护中,根据当事人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在委托监护中,虽然委托人可以将所有监护职责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根据委托监护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协议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会丧失。

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法律效力与监护责任直接相关。因此,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二、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离婚后,与子女同住的配偶无权解除对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但不与子女同住的配偶对子女实施犯罪或虐待或者明显不利于子女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有三种变化:一是现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由于失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民事责任和监护都需要变更的,应当分别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指定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意见第22条规定:“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配偶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因此,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孩子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并不剥夺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监护义务。

三、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区别

抚养权和抚养权的区别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有孩子的抚养权不等于有孩子的抚养权,有孩子的抚养权就是有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不受离婚影响,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和抚养权。

但现实是父母离婚后往往争取的是孩子的抚养权,而不是抚养权,因为抚养权是合法的。父母一方对子女没有犯罪、虐待行为或者明显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撤销,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监护权。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是自然权利,是父母权利的一部分,与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败诉方对孩子仍有合法监护权。

抚养孩子的一方实际上是委托父母抚养和监护孩子。如果帮助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是合法的,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监护权的一方发现有不利于子女教育和人格发展的因素,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监护权。同时,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存在和实施。

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一般实践中直接适用原告对被告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中,突然出现这样一条规定:10。拒绝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整理的关于监护权变更条件有哪些的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我们也可以知道监护是可以变更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五六懂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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