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09:46:02浏览128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8年1月26日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号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由具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监护资格的其他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判;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民事责任和监护都需要变更的,应当分别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