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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变更协议,2019年监护权变更流程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09:52:02浏览138次

离婚家庭有子女的,子女抚养权只交给其中一方,一段时间后法院决定变更的,提出变更抚养权。2019年监护权变更流程怎么样?如何处理托管人纠纷?监护权有什么变化?针对这些问题,五六懂法网为你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2019年监护权变更流程

1.如果双方对变更后的抚养权达成一致,且有利于变更后子女的生活,可以通过公证变更抚养权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办理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二)子女户口簿和出生证明;

(三)变更抚养权协议草案。

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监禁或长期出国后无法直接抚养。

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变抚养子女关系,或者子女年龄足以辨认,提出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判决、调解协议的更正,而是处理原离婚案件中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的新情况。因此,新的案件应该单独起诉。

二、对监护权人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工作单位或者其近亲属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对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判,确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指定监护人的命令。前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后序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行为和品德,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择优选定。这种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做法,在民法上称为指定监护。

三、监护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1.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护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准予; 第二,一方要求变更。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另行起诉。

2.根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和抚养权的诉讼(变更诉讼)管辖如下: 第十条拒绝指定抚养权或者变更抚养权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4条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所以,夫妻一方离婚后想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通过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需要满足上述法定条件之一,当然可以是其他法律认可的证据和材料,也可以提起诉讼。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先协商,看能不能通过协议改变孩子的抚养权。

以上是“2019年监护权变更流程”的全部内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有虐待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另一方父母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自行抚养子女。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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