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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关系终止的情形,监护权的终止的情形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0:22:01浏览71次

监护权的终止-离婚律师

监护是因为一定的原因产生的,所以在一定条件下,也就是监护的要素消除的时候,监护也会终止。监护的终止可以分为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前者是监护已经不存在的依据,是指监护义务的消灭。后者是指监护职责的转移,即监护尚未终止,但监护人因辞职、辞职、死亡等原因而终止监护职责。

关于监护的终止,我国除《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提到监护人玩忽职守或者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经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外,没有其他规定。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出现下列原因时,监护应完全终止:

(一)被监护人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监护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被监护人无死亡返回,且在此期间无其他原因终止监护的,监护人应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三)被他人收养的;

(4)监护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形消失,亲权恢复的;

(五)因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撤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声明的;

(6)配偶是成年被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监护。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相对终止:

(一)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3)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解除监护职务的;

(4)监护人被法院撤销。

3监护终止后监护人的义务。监护终止后,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其中最重要的是监护人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一)财产清算。监护关系终止时,监护人应当与监护监督机关指定的人(或其他法定人员)清算财产。

(2)财产返还。清算结束后,如有遗留财产,应将财产移交给新监护人,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移交给被监护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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