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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0:34:02浏览109次

导读:,国际私法立法中有具体规定。本世纪初,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缔结了1902年的《未成年人监护公约》和1905年的《禁治产及类似保护措施公约》两个公约,分别规定了监护法对未成年人和禁止处理财产的人的适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也于196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机关的权限和法律适用的公约》和1980年《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结束。

从相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来看,原则上都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属人法,大陆法系国家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国内法,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南美国家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法。前者,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27条第1款规定:“监护和保护的构成和终止,依照被监护人的属人法。”本法所指的属人法是国籍法。后者,如1984年第《秘鲁民法典》号法律第2071条第1款所规定:“对无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和其他保护制度应以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居住法为基础。”

然而,虽然一些国家的立法原则上确认监护适用于被监护人的属人法,但它也对一些特殊监护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一些例外。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居所的外国人,依照本国法律应当受监督而无人受监督的,依照本国法律;

(2)如果生产禁令是在国内宣布的,则应符合国内法;

(三)监护人管理房地产的权限,依照房地产所在地法律;

(4)监护的接受和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依照监护人的属人法;

(5)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应符合监护机关的当地法律;

(6)被监护人居住在国内,且国内法对被监护人有利的,以国内法为准;

(7)我国保护被监护人的紧急措施应符合国内法;

(八)外国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居所的,可以依照国内法确立监护关系。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比较特殊,其第85条直接规定196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机关的权限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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