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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抚养权的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子女监护权的规定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0:48:02浏览107次

[释解]

监护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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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其中指定的监管人和保护人称为监护人,被保护人称为被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监护方式,其设置的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设立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基础,父母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权。除死亡、父母子女关系法定解除、法定剥夺抚养权外,任何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已经丧失监护,《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人员有监护作为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监护人的,监护人应当是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父母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或者精神病人居住单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是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法定机关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对监护有争议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当事人不服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监护人的变更不得由监护人任意作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进行变更。监护人擅自变更的,由原指定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有监护权的几个人发生纠纷,监护人是谁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人的,由下列有监护权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妹;

(三)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生活在近亲属中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监护人应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健康状况,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代理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在诉讼中代理被监护人。

11.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生活中与被监护人的接触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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