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1:10:02浏览59次
母法:
民法通则
13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已经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费用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单位监护人除外
相关判例
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之一,其构成要件为: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监护人与责任人有监护关系
无过错原则
知识点
1、承诺原则:被监护人没有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但监护人已经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先从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为监护人的,单位不承担
2、离婚后父母分担责任
如果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独立生育,不能独立生育,另一方可以和他分享。
补充连带责任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
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除非另有约定,监护人仍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向受托人追偿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当监护人未知时,
责任首先应由监护人承担
5.擅自更换监护人:
由监护人前后变更
6.单位负债
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的人)
受伤的,过错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
造成伤害的仍由病房负全责。——机组可以适当承担故障
7、18岁灵活性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满18周岁;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侵权时,他已年满18岁。原则上,他应该承担。没有经济收入的,随军家属应当先行垫付。预付款有困难的,可以决定或调解延期付款。
附属法律
民通意见:
158.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侵害他人权益的,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59.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的,由第一顺序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给予适当赔偿。
161.行为人侵权时不满18周岁,提起诉讼时不满18周岁,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无经济能力的,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随军家属先行垫付。提前支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