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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证明,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效力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1:40:04浏览111次

一般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比如未成年人。如果需要法院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情况有哪些?看完五六懂法网边肖整理的以下内容,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适用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监护: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指定监护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有关组织已经进入依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他们不仅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而且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所知,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居民委员会指定的监护人的申请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工作单位或者其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二、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指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是监护人对监护责任有争议。有以下几种情况的纠纷:后一种顺序的一些人不同意被前一种顺序的人持有,或者同一顺序的人互相竞争成为监护人;前一阶的人大多不愿意被牵着走,推给后一阶的人,后一阶的人不愿意被牵着走,或者同阶的人互相推诿。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因监护发生争议的,应当在近亲属中指定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可见,在我国立法中,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相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前者是后者的必要程序,即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指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决定,另行指定监护人;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得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

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条件、生活中与被监护人的接触等因素确定。”第14条还规定了监护人的任命。此外,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前序中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序中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当中择优选择”; 第二,“如果被监护人有辨认能力,应当酌情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三、指定监护的形式

根据《民通意见》第17条“相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指定人,无需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他相关组织。”这是因为:

(1)根据《意见》第19条,只有指定人员拒绝

(2)相关组织均为平行关系,一个组织可以不经其他相关组织同意或协商而做出指定决定。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要某个组织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指定监护人,并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通知被指定人(实践中最好以书面方式通知被指定人)。

《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人的权力机构是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监护的指定可以口头或书面进行,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发给指定的人,指定就成立。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指定监护人不提起诉讼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后生效;提起诉讼的,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最新编撰的《适用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包括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案件。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五六懂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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