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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抚养费如何计算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4:32:02浏览78次

情形

1994年8月,36岁的张强(化名)被介绍给离婚妇女田霞(化名),并于同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1996年3月16日生下一子。张强在儿子出生后不久就按照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绝育手术。2000年2月5日,孩子死于车祸。因为渴望见到儿子,张强于2000年8月3日与在异地工作的贤顺(化名)签订了“养殖协议”。协议中,张强委托贤顺“繁殖”妻子,要求贤顺成功后终止关系。协议签订当晚,张强没有理会田霞的反对,在屋外“站岗”,让贤顺强行和田霞发生关系。同年10月,张强发现田霞怀孕后,安排田霞回家分娩。

2001年3月,田霞顺利产下一名女孩。因为张强对田霞生女孩不满,而田霞又不愿意按照张强的要求向贤顺索赔,所以张强既没有给孩子取名,也没有给孩子户口,反而把田霞踢出了家门。无奈之下,田霞将张和冼告上法庭,要求抚养孩子。

分析

孩子的抚养费由贤顺、田霞、张强共同承担。 第一个儿子车祸身亡后,张强本来可以按照《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吻合手术”,从而与田霞生下第二个孩子,这是合理合法的。但张强无视夫妻感情六年,非法委托贤顺给妻子田霞“繁殖”,签了《配种协议》。协议当晚,张强不顾妻子反对,在屋外“放风”,让贤顺强迫田霞发生性行为,从而怀孕生子,侵犯了田霞的性权利和生育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女人是按照状态来的。”纵观整个案件,张强是这个案件的始作俑者,起着组织指挥的作用。张强在孩子的形成和出生上犯了错误,应该赔偿田霞抚养孩子造成的经济损失。田霞怀孕后,十月怀上后生下孩子,但没有打掉孩子。所以田霞也有错,作为孩子的生母,自然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至于贤顺,当然要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

孩子一旦出生,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任何人不得伤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是一项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孩子怎么了?该饿肚子了,却拿不到应得的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或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女性或残疾未成年人. "显然,这种情况下的孩子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受到我们的保护,应该得到足够的赡养。况且抚养孩子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把他抚养成人更是难上加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二种处理意见从根本上保障了抚养孩子的物质基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有利于打击这种荒谬的故意违法行为,也有利于统一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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