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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未成年子女监护,未成年子女监护顺序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4:54:02浏览80次

父母违反监护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行为可以概括为三种严重行为:

(a)虐待未成年儿童

虐待是指父母以打骂、禁闭、虐待或强迫过劳等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心迫害。虐待有以下特点:

(l)虐待行为是指行为人经常或持续折磨和破坏未成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手段可以概括为:一、各种肉体折磨手段,如殴打、冷冻饥饿、强迫过度劳动等。二、各种精神折磨,如侮辱、诅咒、限制行动自由、拒绝参加社会活动等。当一般加害人实施虐待时,这两种手段往往一起使用。

(2)从主体的身份关系来看,行为人和被虐待人必须是生活在同一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行为人有抚养或者监护被虐待人的义务。

(3)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有意识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心折磨和摧残。虐待行为一般是父母,包括养父母和继父母,利用家庭地位或经济优势,经常不断地虐待和迫害未成年子女。被虐待的未成年儿童往往忍气吞声,身心痛苦。所以在实践中,要把虐待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争执、争吵区分开来,把经常虐待和偶尔打骂区分开来。虐待,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一般来说,虐待未成年儿童,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且虐待动机特别卑鄙的被认为是卑鄙的。家庭保护不允许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

(2)遗弃未成年子女

遗弃是指拒绝履行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义务的行为。遗弃的主要特征如下:

(l)侵害的对象是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被抚养的权利;

(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拒绝赡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

(3)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的未成年人有法定赡养义务并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遗弃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犯罪。禁止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

(三)溺婴或者弃婴

(1)杀婴是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称。杀死婴儿的方法有很多。可以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杀婴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杀婴属于严重犯罪,只能由主观方面的故意构成,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弃婴是指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遗弃在户外的行为。遗弃婴儿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能够获得及时救助的地点或者场合,表明行为人没有剥夺婴儿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偏远山区、悬崖峭壁等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脱离自己的监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以遗弃为手段,以非法剥夺婴儿生命为故意内容,构成故意杀人罪。犯杀婴弃婴罪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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