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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学跆拳道受伤 老师和监护人共担责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5:10:02浏览119次

小桐在妈妈的带领下去王的跆拳道馆试训,在背着另一个同学热身的时候摔倒造成骨折。小桐起诉王,要求赔偿王租住的幼儿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裁定,王对小桐的损失进行了部分赔偿,幼儿园不负责任。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在昌平区天通苑开设了跆拳道馆,宣传可以免费。2009年10月17日下午,八岁的小女孩小彤跟随母亲来到跆拳道馆进行试学。王和另一个男同学跑步时让小桐热身,小桐跑步时摔倒,造成左臂骨折。小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肖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及王租住的幼儿园(跆拳道馆所在地),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和后期治疗费近万元。

庭审中,王辩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同意赔偿。

某幼儿园回复,该单位与王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一切事故与该单位无关,由王承担责任。因此,单位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昌平区法院认为,王作为跆拳道馆的经营者,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保护等相关义务,造成了小彤的人身伤害,造成了小彤的损失。王负主要责任,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小彤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对小彤学习跆拳道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应对其管理和教育上的过失承担一定责任。原告要求幼儿园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昌平法院判决王晓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287元。

监护权变更的后法律效果

监护制度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对监护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三种理论:一种是权利理论,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属于身份权;二是监护是义务,监护对监护人来说是负担,而不是利益; 第三,笔者认为监护是一种义务,监护是要求特定人承担责任的法律。

三种理论都有各自的理论基础,因为我国法律中关于监护的规定不仅体现权利,比如监护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可以剥夺其监护人的资格;有反映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给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全文阅读】

除父母外 哪些人有监护资格

父母死亡或者缺乏监护时,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 (2)兄妹; (三)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交法院裁决。未经指定不能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法院以上述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祖父母在世的,先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爷爷奶奶都去世了,弟弟妹妹就是监护人,以此类推。但是,如果在前一命令中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明显不利于监护人,法院可以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当中选择...【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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