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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孩童溺水身亡 家长与村委会谁该担责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5:14:02浏览146次

一个3岁的孩子在河边玩耍时掉进河里淹死了。孩子的父母认为他居住的地方村委会未能合理防范隐患,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6万元。然而,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认为,孩子溺水的原因是孩子的家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不支持他的主张。

小丁和他的妻子,原籍河南,在上海工作。他们三岁的儿子君君由祖母照顾。一家四口住在上海嘉定区农村。2005年6月28日下午,君君的奶奶带着君君去探亲,君君独自出去玩。很快,大人们发现军队不见了,最后他们在附近的河里发现了军队。然而医院抢救失败,军队溺水身亡。

军队淹死的那条河是农村的天然河道。河岸旁边有几座“水桥”。当地村民通常用河水冲洗和灌溉庄稼。村委会曾经修过“水桥”。

事发后,小丁和妻子以为部队可能是通过“水桥”在河边玩的时候掉进河里的。这个地方属于村委会管辖。村民委员会有管理河岸的义务,应当在危险区域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对隐患进行合理防护。但村委会在知道河堤周围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很容易造成孩子溺水,导致军队溺水,这是错误的,应该承担责任。为此,小丁夫妇要求村委会赔偿16万元。

村委会回绝了小丁的要求,说军队掉进了天然河道,没人知道军队掉进了哪里的水。农村的天然河道没有警示标志,即使有,三岁的孩子也看不懂。溺水的全部责任在于家人没有照顾好他们。

双方争执后,小丁夫妇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导致军队溺水的河岸是一条四面开放的天然河道。在农村自然河道周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的常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常处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修缮“水桥”,保持原有风貌,是村民委员会的一种公益行为,这种行为也证明了它履行了管理者的一般注意义务。

法院还认为,军队只有三岁。小丁夫妇作为军队的法定监护人,更应该注意自己的监护职责,保护军队的人身安全。小丁和他的妻子,君君的祖母,自从他们来到上海就一直住在这个村子里。他们熟悉周围的环境。他们应该知道附近的河流和江河可能对三岁的孩子造成人身危险,他们应该知道军队离开监护后可能面临危险。军队溺死的那天,是我奶奶照顾的,所以我奶奶要履行法定监护的义务。因为外婆的疏忽,部队逃出监护,甚至溺死。所以军队溺水的主要原因是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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