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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认定,当事人没有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诉讼代理人?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5:44:02浏览85次

当事人没有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68条规定,明确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未提前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中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指定本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为法定代理人。除律师、当事人近亲属、有关社会组织或者当事人工作单位推荐的人员外,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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