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8 08:36:02浏览132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直属部门、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1999]17号)精神,全面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含公务员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下同)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失业保险条例》、《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通知》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自治区《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组织部门批准设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机构,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全体职工,包括聘用其他职工(不含退休人员)的定期合同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
3.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时,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在办理相关缴费手续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经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设立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设立有效批文)
(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单位行政介绍信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
(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名册
(6)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开户许可证》
(七)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事业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保险手册
4.事业单位最迟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此后,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1999年1月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通知》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1%缴纳)
1998年12月底前,事业单位(不含企业管理机构)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
事业单位聘用的个体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由国家承担,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批准后,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七、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实施两个条例的通知,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事业单位缴费基数高于或者低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
失业人员应当自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之日起3个月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失业保险手册》,由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就业登记证明,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
十一、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单位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部门要依法监督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逾期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