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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领取记录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4:36:02浏览136次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全省失业保险工作,全面提高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意识,增强做好失业保险的责任感

失业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种社会设立基金,为因不按自己意愿停止就业而失去工资的工人提供物质援助和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随着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深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失业保险,加强失业保险,增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能力显得更加迫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失业保险法律政策,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规范申领程序,禁止不合格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待遇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使其能够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绝对不允许以各种借口拖延、延期或拖欠失业保险金。对不依法行政、不按政策办事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努力保证保险有保障,应收账款有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地区和部门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责任制,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协调本地区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努力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目前,失业保险的重点是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转制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税务、人事、工商、财政、统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工作。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义务,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地方税务部门是失业保险征缴的主体。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合作,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要不断加大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基金征缴率,依法处理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及时曝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失业保险征缴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和缴费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对非国有企业的执法检查

城市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系统。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缺口的测算工作,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和不足,做好基金调剂工作。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缺口,应采取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清理挪用资金、利用历年积累结余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结余等措施进行弥补。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时,要优先解决失业保险基金缺口问题,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四、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合理认定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

1 .认真审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金。现阶段,下列人员可视为重新就业: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的人员; (三)与用人单位有实际劳动关系,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四)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从事合法经济活动的其他人员。

2.符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及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的,可以停止缴纳当月失业保险金。已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必须持有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失业人员月就业证明,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求职和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停止发放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如实说明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各市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已登记失业的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淘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规范的数据库,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今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审核制度,定期核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就业状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及时清理。要建立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人公示制度,定期公布街道和社区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建立监督机制。

五、实行失业保险分阶段推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并计算,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以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就业出路,实现再就业,享受失业人员在美国的阶段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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