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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申请失业保险金的一般条件为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5:00:04浏览94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中断就业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本次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五)有就业愿望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理赔等手续。自1992年11月起就业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失业人员,以及已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必须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并报本市城镇户口后,方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二、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

如果符合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必须办理以下申请手续: 第一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周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劳动手册》。 第二步:办理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申请失业登记时,如果符合条件并要求办理失业保险,请同时申请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失业保险登记表》。报名手续一般自己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如需他人代为办理,经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同意,代理人可携带您的委托书、身份证、《劳动手册》、辞职材料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后,您(或您的代理人)将在指定日期携带《劳动手册》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会根据你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核实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在你的《劳动手册》上做好记录。同时,职业导师会给你职业指导和帮助。您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签署《申领失业保险金承诺书》后,申请手续完成(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每三个月办理一次)。完成以下手续后,可从下月起携带《劳动手册》和本人印章,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和城镇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签收。除失业保险部门认定的特殊情况外,失业保险费不得由他人签字。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介绍机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就业介绍(包括向社会推荐从事公益性劳动)、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机会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中止申领期限届满后,如果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机会,可以办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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