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9:57:01浏览59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指从办理申请手续之日起至相应月份的前一日止的期限。比如2月8日申请失业保险三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月8日至5月7日。如果本人主动要求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再次办理就业手续后自动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原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将按月减少。比如6月3日,你申请失业保险两个月,领取期限是6月3日到8月2日。7月后(不管哪一天运营)暂停,收货期限改为6月3日至7月2日。失业保险待遇从7月3日起暂停。没有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以保留,以后申请的可以重新申请。再就业并缴纳一年失业保险费后再次失业的,剩余期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