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2 10:18:01浏览148次

民法典婚姻和家庭法典》

10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法草案。《北京青年报》的记者注意到,该委员会的许多成员在小组审查网站上关注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

进一步考虑和改进

第三号草案第840条规定,夫妻双方在一起签字时或一方事后批准时产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需要产生的债务,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副董事长曹建明表示:“建议进一步考虑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

他说,该条款草案还将配偶一方的事后批准视为表达共同意愿的一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非常复杂。如果只有一方将其正式签署为共同债务,那么简化复杂问题的处理也很容易。

“例如,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配偶一方从自己经营的企业借款,**后故意或强行将债务推给另一方。同时,也有迫使另一方批准的情况。如果一方因个人债务而被强制执行或准备强制执行,有关当局或债权人要求其配偶继续履行连带债务,并明确暗示不签字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他的配偶被迫在事后违背他的意愿签署批准书,因为他或她被免除了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的后果。”

邱勇委员表示,上述条款中讨论的债务类型均为可以共同签署或事后批准的债务。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债务不是由合同关系引起的,比如侵权引起的债务。如何处理非合同关系引起的债务?建议考虑增加相关内容。”

陈凤祥委员说:“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债权人要想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偿还,应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由对方认可。然而,我们都非常清楚,债权人完全不确定这是否能够实现。”

他说,债权债务一般来自除贷款以外的各种合同。在特殊的商业活动中,立法很难要求夫妻双方事先一起签字。

他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然而,事实证明,债务是用于丈夫和妻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根据丈夫和妻子的共同意愿表达的。”这项修正案减轻了债权人的义务。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委员孙说:“夫妻共同债务是可以客观确定的。你没有签署或承认它,它仍然是一个共同的债务。法律还应该对夫妻的共同承诺做出判断。来确认这个概念。”

他建议在“配偶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批准”一语中,应加上“一方事后批准”一词,即“有必要消除误解”

8岁以上的儿童

应咨询离婚抚养

委员杜黎明就抚养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婚姻和家庭汇编》第三稿第861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子女应由母亲直接抚养抚养。如果两岁儿童的父母未能就

杜立明说,为了尊重儿童的权利,建议在这一段中增加一条规定,“应该咨询8岁以上的儿童”

(3)审查手稿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带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

杜立明说,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夫妇经常会就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如何行使探视权发生争议,但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议对本文进行细化,包括访问方法、访问频率、访问对象、访问权中止等

维护双方的权益

增加采用的冷却时间

委员田红旗建议增加收养冷却期制度,即自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收养,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撤回收养登记申请。

他说,增加收养的冷却期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收养是身份关系的形成,但由于各种原因,收养不能达到情感收养。增加冷静期制度有利于保护收养关系双方的权益。收养冷却期制度是国际收养制度中的一项共同制度。冷却期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国际收养关系的形成。

刘秀文委员也关注收养问题。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