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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按照什么标准平均分配?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8 11:00:05浏览144次

首先,离婚后,房子按照什么标准平均分配?

1.完全私有产权房屋的离婚

(1)实际分割。私有房屋可以在物理上划分,例如,房屋不是位于一个地方,或者虽然它们位于一个地方,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家庭,应该首先考虑产权的划分。一般来说,在划分时采用平均划分的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适当划分为更多的点。如果有孩子,抚养其中一个孩子应该有更多的分数。如果不可能平均分配,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同,新旧不同。在双方都能获得房屋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折旧补偿、定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

(2)折扣细分。实际上,许多房子不适合实际的分隔和居住。考虑到使用效率和居住方便,这种房子可以打折分割。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补偿金额应考虑该房屋目前的估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投标确定。

2.部分产权私有房屋的离婚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许多单位采取了向职工出售住房的优惠政策,并根据职工的工资、职务、级别和实际居住年限确定了出售住房的优惠标准。这种房屋的特点是产权人享有登记产权和继承权,但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称为部分产权房,离婚时部分私有产权房的分割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优先出售单位的职工享有房屋产权。一般来说,优先售房对象仅限于本单位员工,产权登记人是本单位员工。如果夫妻不在同一单位,优先售房单位一般不允许该单位的非职工享受优先房产产权。因此,除非优先出售单位同意,该房屋的产权一般确定由该单位职工享有,取得产权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2)实际房价应高于购买价格。基于优惠住房的优惠性质,购买价格远低于实际价格。如果以原购买价格作为分割的补偿,显然对未取得产权的一方不公平。在处理此类房屋时,通常会考虑当时的购买情况,并根据实际房价结合当前情况给予对方补偿。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限制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发生争议的,适用**高人民法院《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婚姻法》适用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

第《婚姻法》号法律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这些规定的立法意图是,就离婚诉讼而言,《司法解释1》第31条规定,“对于《婚姻法》第47条,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如果一方隐瞒、转让或出售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则不适用“两年”的限制,但适用司法解释2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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