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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有贷款和升值,如何计算分割?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8 11:18:02浏览65次

一、案情简介

一名男子在2004年以18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套房子,首付8万元,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和其他费用1万元,一名男子婚前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共计5万元。2008年,一男一女结婚,房子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10万元,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子的现值是90万元。

一男一女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子的补偿金额有异议。一名男子认为他在结婚前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向银行借钱。虽然婚后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总计10万元,但银行每月都会定期从他的工资卡上扣款。该妇女没有参与偿还贷款,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二女儿认为,双方不同意实行分家财产制,男方的工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应按财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买价18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即二女儿应得到40万元的补偿。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婚后,一男一女偿还了10万元。虽然一个男人每月用他的工资卡来偿还银行贷款,但双方不同意实行单独的财产制度,一个男人的工资收入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如果丈夫和妻子在结婚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他们将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所欠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

**步应该是计算有争议财产的增值率,即有争议财产的当前价格除以(结婚时有争议财产的价格共同偿还的利息和其他费用)=90/(41 3 1)=200%;

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方获得的补偿,即共同还款部分乘以房地产增值率,其中一半为待补偿金额。10倍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方赔偿10万元。一审法院裁定,有争议的财产属于一名男子,一名男子应向b女子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主要观点和原因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对第十条所涉及的婚内共同贷款还款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不同,计算结果也有很大差异。对于一方用婚前贷款购买房地产,夫妻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一些法官提出了一种逐步计算的方法,即如何在离婚时共同计算贷款的增值部分。

**步是计算房地产增值率,房地产增值率=房地产当前价格除以房地产成本,这里的房地产成本等于购买时的房地产价格共同偿还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在计算房地产的增值率时,必须考虑到利息成本,而增值率不能简单地通过除以房地产的现行价格来直接获得

一是离婚时贷款尚未偿还,只有夫妻共同偿还的利息才能计入房地产成本,20年或30年未偿还的利息不能计入成本。否则,非产权登记方将无法享受随后可能产生的增值收益,但实际上将承担因包含全部利息而减少补偿金额的不公平后果。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在购买房地产一段时间后结婚。在计算不动产的增值率时,应以结婚时的不动产价格为计算基础,而不是购买时的不动产价格,因为从购买不动产时至婚前的不动产增值收入属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上述分步计算方法简单、易懂、易操作,为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一种参考方法。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在离婚和分割有争议的财产时,法官不仅要了解“双方为获得婚后贷款而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还要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做出公正的判决。换句话说,赔偿金额的计算并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只有一个,即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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