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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保卫战”中妻子的维权对策

来源:婚前购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8 19:30:04浏览152次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在 核心内容:的推出,妻子败诉的概率越来越高。这段婚姻中的女性应该如何维权房产?在这里,五六懂法网小编介绍了“防卫婚房”中的妻子权益保护措施。

婚前许诺赠与 应当办理公证

结婚前,梁韬(化名)付了一套房子的钱。婚后应妻子莲翠(化名)的要求,出具了《赠与声明》复印件,明确将房子的一半给了莲翠。2011年,他们离婚了,连翠要求用《赠与声明》分一半房子,梁韬要求取消《赠与声明》。

【裁判】法院驳回了连翠的请求。理由是:《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如果一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公证除外。”本案《赠与声明》没有经过公证。

【对策】应该说,如果手里有公证文书,后果是相反的。按照赠与公证的程序,所有权人(丈夫)和受赠人(妻子)双方应携带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协议。

一方父母出资 未必单方所有

2005年5月,韦波(化名)和海飞(化名)结婚后不久,韦波的父母为他支付了购房款,并以韦波的名义登记了房屋所有权。2011年9月20日,韦波和海飞因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海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该房屋,但要求分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判决】法院裁定该房屋归韦波一人所有。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父母一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则可视为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本案涉及的房屋是韦波的父母单方面购买的,海飞不是业主之一。

【对策】《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共有。”

“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如果海飞想成为房子的主人之一,她必须与韦伯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表示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个人支付首付 也能共有房屋

2008年10月,蒋星(化名)和凌渡(化名)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前一年,蒋星按揭买房,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婚后,其实他们一直是靠夫妻共同收入来还房贷的。2011年10月,凌渡因与他人发生暧昧关系,申请离婚并获得分割房子。

[裁判]法院驳回了凌渡的住房分配请求。《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可以认定为房产主。个人财产。”法院只能按照市场价格和还款比例对凌渡的共同还款进行补偿。

【对策】《物权法》第14条、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时生效。”“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如果凌渡想成为一个房主,她应该到蒋星那里办理房主变更登记。基于双方的意愿,自然没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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