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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婚前购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9 07:48:02浏览107次

根据案情,

2004年10月,陈某首付18.6万元,按揭贷款27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5年3月,陈某获得产权证。2005年11月,和李登记结婚,结婚后还清贷款及利息共计33万余元。自2010年以来,和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离婚,并与分享财产,双方对所居住的商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此时,该商品房的价值已经增加到60万元左右。

【案例分析】审理过程中,对于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一、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的,无论财产是以一方名义还是夫妻双方名义,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支付的首付款由李从该房屋房产中扣除;二、认为该房屋属于,属于李的贷款部分已经偿还,应当返还给李; 第三,认为该房屋属于陈某,婚姻期间偿还的抵押贷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贷款偿还期间的增值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灿在与他在分割的财产离婚时,可以自由支配少量的增值财产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陈某婚前购买了房屋,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这时,房子已经公示,陈某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他的个人债务,李婚后参与还款并不改变该房屋的性质为的个人财产。双方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是陈某的个人财产,如果还有未归还的贷款,那就是陈某的个人债务。

其次,《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所得,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陈某购买的房子显然是非投资性的房子,而是为了居住。增值财产属于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财产的法定孳息属于财产所有人,但当事人约定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增值是房屋的法定孳息,归房屋所有人陈某所有。

由于和李婚后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贷款已转为房屋一部分,该部分未灭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该在双方离婚时进行。房子增值的主要原因是亲自买的房子,李和共同出资还贷款。根据公平原则,李灿可以酌情获得少量的增值财产。姚艺欣和张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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