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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怎么让与配偶无关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隽巧赏 时间:2021-10-03 19:28:24浏览119次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 律师教你怎么“防”儿媳或女婿

还小的时候,父母就操心子女长大成人;成年的时候,父母就操心子女的工作、结婚;成家的时候,父母又开始张罗子女的婚房。可是,一旦子女的婚姻出现状况,那么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可能就会付诸东流。怎样给子女购房保险?下面由律师为您支上三招。

导读:在房价日益飙升的今天,根据统计,若在30岁开始置业,要买一套100㎡的住宅,在北京,按北京白领平均月薪8717元计,至少奋斗41.15年;在上海,按上海平均工资8825元/月计,至少奋斗38.8年;在深圳,按深圳平均工资8141元/月计,至少奋斗51年······可怜天下父母心,把孩子抚养成人,应该贻养天年,但孩子婚后、生孩子后的住房不得不指望父母,条件好的父母直接给孩子买房,条件一般的资助孩子贷款购房。辛苦一辈子积攒下来的血汗钱,为子女买房后,若子女婚姻不稳定,父母的出资如何得到保障呢?

欲为子女购房的父母可要注意了,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哪一方的名下,该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不一样的。为保证子女掌握产权,实际中,在以下情形父母可以这么做↓↓↓

方式1

父母只想为自己儿子或女儿买房,不想儿媳或女婿有份,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举例说明:小明父母在小明结婚后欲为小明购买一套房产,若该房产登记在小明的名下,则该房产视为小明父母赠与小明,属于小明的个人财产;若该房产登记在小明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产视为小明父母赠与小明夫妻俩,属于小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律师支招:若一方父母想为自己的子女买房,不希望儿媳或女婿有份,则可将该房屋产权登记于其自己的子女名下。

方式2

两家父母共同出钱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应归谁?

法律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举例说明:小明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钱为俩夫妻买房,房屋产权无论是登记在小明名下,还是登记在小明夫妻双方的名下,该房屋产权均按双方父母各自出资比例,由小明俩夫妻按份共有。

律师支招:两家父母都出钱为自己已婚子女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哪一方名下均不重要,房屋产权份额关键要看各自出钱的多少。

方式3

父母出钱资助子女贷款买房,出资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该房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举例说明:小明的父母出一部份钱,小明夫妻出一部份钱在小明婚后买了一套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明的名下,则小明父母所出的钱认定为其父母对小明的赠与,若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明夫妻双方或其妻子名下,则当作小明父母对小明夫妻俩的赠与。

律师支招:父母资助子女贷款购房,房屋产权若只想赠与自己的女子,房屋产权一定要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夫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实名反对

@尚小璇

误导的答案,当然非专业人士搞不懂很正常,后面补充。

先说答案: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写在自己这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人特别容易混淆这个问题中提到的情况与其他相似情况,然后放眼看去别人的情况跟自己没区别。比如我随便说几个:

不列举了,事实上还有一些特别情况,比如婚后一方父母卖掉自己的为自己子女购房,实际上真实意思表示是作为家庭住房等等。那么每一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结果都会不一样,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要随便对号入座。

我经常在知乎看到很多朋友在下面误导别人,诸如如下错误谣言

@尚小璇

这位网友说:

通过该网友的描述基本可以判断其房屋是贷款购买,并不是其母亲出全款购买登记在她自己名下,即本文题主所说的情况。因为正常情况下,如果是婚后出全款购买的话,可能因为限购等原因,审查购房资格需要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件来查询配偶一方的购房情况。但并不需要其提供工作证明,提供工作证明一般是用于办理贷款。

那么该网友所说的情况,即便母亲所出的首付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乙方的赠与(实务中有很多法院会考虑首付部分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是严格适用法律的话,这块存在争议,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三的时候吴晓芳法官曾表示第七条指的是出全款的情况,部分出资不算。部分出资的情况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即“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还贷部分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题主说的情况和这位网友自己的情况完全是两码事~~

另外补充一点,题主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房屋怎么分割,很多人事后发生其他情形的也不要乱对号入座。比如婚后夫妻之间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的房屋的权属属于共有或者另外一方所有等,再比如婚后耳根子软去房管局加了另外一方的名的,到时候不要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为是你个人财产了,因为你已经又处置了。

综上,专业的事,问专业的人。另,自己确实搞不懂法律规定的不要总是回答专业领域的问题。误导害死人的。天天跟在屁股后面普法都普不过来,当事人总是,某某网友跟我情况一样,在网上如何如何说。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是否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叶某与刘某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的父母全额出资为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刘某到法院起诉请求与叶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叶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叶某与刘某离婚,并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一审离婚案件法院作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后,叶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购房款的性质是借贷,并提交自己书写的“借据”,借款日期为两年前购买房屋的时间。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曾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回答说没有。二审中叶某又提出购房款系夫妻双方对外的共同债务,并提供“借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此房屋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北京恒略律师实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在叶某与其父母之间的借贷案件中,缺乏刘某的实际参与。在一审离婚案件中双方均陈述对外没有债权债务,叶某二审又提供借据,与其在一审中的陈述显然存在矛盾。从日常经验来看,叶某的父母与叶某随时都可以补写“借据”,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用房产证来证明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叶某用“借据”证明父母出资的性质属于借款,从优势证据的角度分析,房产证的证明效力大于“借据”效力。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案涉房屋是叶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务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宜直接将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应当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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