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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给已婚女儿买房范文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板觅丹 时间:2021-10-03 20:31:24浏览58次

王幼柏律师成功案例: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离婚时到底算谁的

作者介绍:王幼柏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广州电视台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广州电视台《律战行动》、《法治时空》栏目专家点评律师,带领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领域的研究和案件代理(每晚收看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即可关注王幼柏律师)

我们先来看看两条截然不同的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问题来啦。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如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没有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情况下,

该出资算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如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出资则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也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两个截然不同的司法解释,导致各位吃瓜群众,甚至有些法律人士摸不着头脑,到底适用哪一条法律规定?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广州电视台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王幼柏律师先从自己经办的一个真实案例谈起。

一、郎才女貌,才子佳人,这是一段让多少人羡慕的婚姻

这个故事还要从2010年谈起。

晓斌和小兰均出生于北方的吉林省长春市。读书时期,晓斌是小兰的学长,但基本上两人没有什么交往,只是因双方母亲曾是同事而认识而已。

晓斌2010年大学毕业考取了广州一家公务员单位,来到了繁华的羊城工作。小兰母亲经常听晓斌母亲说起儿子在广州混得怎么好、广州适合年轻人发展、广州气候好适合人居住等等话语,就叫小兰辞职去广州发展,并托付晓斌照顾好小兰。

2012年春节一过,小兰就来到广州,在晓斌的帮助下,在一家外资企业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两位年轻人因为这样就慢慢接触多了,自然而然地就走到了一起。

2013年冬天,两位年轻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在广州一家五星级酒店举办了一场豪华的婚礼。

2014年10月,小兰父母出资为女儿女婿在广州天河区购买了一套价值五百多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小兰一人名下。

2014年12月,晓斌还不满30岁,即被晋升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小兰也于同年生下了一个宝贝儿子。

男方年轻有为,并喜得贵子,女方貌美如花,夫妻俩还在广州这样的大城市拥有自己的房产,这样的婚姻让多少人羡慕呀!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二、一次意外的通话,妻子发现丈夫婚外情。王律师教女方取证,握下男方出轨铁证

2015年一天晚上,儿子突然发高烧,让小兰心急如焚,首先想到的还是丈夫。

电话拨过去,挂了,再拨过去,还是挂了。小兰只能马上打的士送儿子去医院。

到了医院,儿子上吐下泻,小兰慌了,继续拨打丈夫的电话。这次电话通了,但里面传出的竟然是晓斌和一个女人在打情骂俏的声音……

等儿子烧退了,病情稳定后,小兰抱着儿子打的回到家,已是凌晨两点。儿子安然入睡后,小兰却睡意全无,索性在客厅坐着,漫无目的地胡思乱想,她脑子里反复回荡着刚刚听到的一切。这个女人是谁?她和晓斌是什么关系?如果不是他们按错接听按键,小兰根本不会想到自己的婚姻已经走进了第三者。小兰思索良久,想象着各种可能,她想知道真相,虽然她一时还无法接受最坏的结果。

一夜未眠,小兰一早来到律所找到王律师。王律师给了小兰两个建议:一是要强忍着心中的愤怒和痛苦,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二是可以偷偷在男方的车上放置录音笔,看看是否可以收集到男方的出轨证据。

小兰顾虑: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犯男方的隐私权,这样取得的证据算不算非法证据?

王律师解释道:只要在自己家里、车上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域内,使用市面上可以公开合法出售的录音笔、摄像头等取得的证据,一般情况下被认为是合法的,往往会被法院采信。

终于,取证得到了答案——录音记下了晓斌和一个陌生女人的不轨行为。

跟父母商量之后,小兰决定离婚。让小兰有些意外的是,她与晓斌摊牌后,晓斌矢口否认有婚外情的事实,对小兰离婚的要求更是没给出确切的答复。感情受了伤害,拖下去也没有意义,小兰于是委托王幼柏律师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

三、庭审第一个回合: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王律师巧用男方婚外情证据和谈判技巧,迫使男方同意离婚

王律师代理小兰的离婚案件后,一周之内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中,有意不提交男方婚外情的相关证据。

两个月后,本案如期开庭。王律师宣读完离婚起诉状后,接下来是男方答辩。男方当场回答:“我不同意离婚!”这早已在王律师意料之中,王律师当场提交了男方婚外情证据——男方在车里与其他异性的暧昧露骨的录音。这让男方很是意外,马上羞红了脸。他和代理人耳语一番之后,向法庭提出要求给予他们举证期。审判长同意,让男方回去听完录音,择日继续开庭。

在第二次开庭前,王律师教女方向男方表明她的态度:第一,她坚决要离婚,因为不能忘记男方出轨带来的伤害,这样下去对彼此不好;第二,婚外情证据会严重影响公务员的职务和晋升,尤其是男方年纪轻轻,已经是副处级领导干部。考虑到大家夫妻一场,加上男方是孩子父亲,她不想去男方单位举报,但男方也要理解女方的善意,答应她的离婚请求。

四、庭审第二个回合:男方被迫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女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两条婚姻法规定的激烈碰撞,本案到底该适用哪一条

不久,第二次庭审如期到来。虽然男方的代理律师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否认,但这份证据已经达到了目的,男方同意离婚了。

但庭审中,男方及其代理律师对于男女双方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位于广州天河区那套房产,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坚持要求平均分割。

在法庭上,男方和其代理律师胸有成竹。他们慷慨陈述:其一,该房产是男女双方婚后购买,不管登记在谁名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女方说是其父母全部出资购买,但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其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使是女方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有出资,女方父母的出资也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基于以上三点理由,该房产就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男方应当分到一半。

可以说,男方及其代理律师的论辩逻辑似乎非常严密,给我方设置了三大“防火墙”,如果他们提出的以上问题解决不了,该房产男方就要分去一半,而该房产现在已经涨到一千万元以上。

这是小兰一家最担心的。小兰父母倾其毕生积蓄在小兰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子就成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结婚没几年,晓斌就要拿走一半,何况男方还是背叛婚姻的重大过错方,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王律师不慌不忙,立即搬出了另一条司法解释作出回应。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王律师当庭继续掷地有声解释道: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尽管《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但并不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到底适用哪一条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在两个区分点:一是房产是不是登记在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另一个就是要看是不是

“全额出资”。

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

部分出资

,尽管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推定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

全额出资

,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房产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男方代理律师继续抗辩道:首先我们坚持该案应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次,对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房产由女方父母出资购买。所以,该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要求平分。

五、小兰父母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案情扑朔迷离,购房款证据调查取证一波三折

“房子是我父母一辈子的血汗钱买的,一定不能判给他!”小兰焦急不安地对王律师说,“何况这段婚姻他是过错方,我们就要在房产问题上寸步不让。王律师,您一定要帮我打赢这场官司,为我讨回公道呀。”

事实过程似乎很清楚。小兰父母考虑到小两口刚刚结婚不久,租房也不方便,就倾其五百多万的一生积蓄,在广州市中心给小两口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因为当初小兰他们小两口感情比较好,父母当时并没有留一个心眼,所以,没有明确表示这五百多万购房款是借款还是赠与,也没有写借条或者赠与协议等,这为案件争议的房产定性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担心房产旁落,小兰情绪非常不稳定。一天,她很着急打电话给王律师:“王律师,我和我父母今晚签了一个赠与协议,约定父母出资购买房产是对我个人的赠与,我们三个人都签名了,日期写当时购买房产的时间。这样不是就可以了吗?”

“小兰,证据绝不能造假,否则会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王律师严肃地告诫小兰。

王律师胸有成竹告诉小兰:“现在房产登记在你一方名下,这已经满足了一个条件,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找到你父母全额出资给你购买房产的证据。如果能够找到,我们这个案件是完全可以胜诉的。”

然而,本案恰恰就是在重要的出资证据上出了问题。

这套房产现在市场价1100万元左右,而当初购买该房产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价是530万元。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是小兰一人名字,房产也登记在小兰一人名下,但是小兰父母当初给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并不是一次性付清的,而是分了几期。并且要命的是那些转账凭证也都不见了,唯一留下的就是几张发票、收据而已,并且这些发票和收据都是写着小兰的名字,不能证明该房产是父母出资购买,倒是可以证明该房产是小兰婚后购买。怎么办?怎么办?时间过去几年了,银行转账流水能不能调出来?

王律师首先还是交代小兰父母马上打出转账的银行流水,并且王律师还特别要求银行流水必须打出收款方名字。

费尽周折,银行流水打印出来了。但还是出现了问题:(1)打印出来的银行流水一共三笔,分别是2014年10月6日的300万元,2014年10月26日的200万元,2014年11月26日的25万元。其中,第一笔银行转账凭证比较清晰,转账人是小兰母亲,收款方是开发商。但是,另外两笔流水只能显示小兰母亲提取了200万元和25万元现金,但没有证据证明该两个现金给了开发商;(2)三笔流水合计金额是525万元,但合同价是530万元。

这些银行流水成了考验王律师的一道难题:一是如果我们不能证明小兰母亲后两笔提现的200万元和25万元是用于购买该房产,那么因为小兰父母是部分出资,法院就会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后判决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即使是我们全部可以证明以上三笔转账都是小兰父母出资用于购买该房产,但因为还差5万元,也不能完全证明小兰父母是全额出资。

后来,经过了解,第一笔转账300万元是父母和小兰亲自去开发商处,由小兰母亲刷卡的。第二笔200万元和第三笔25万元是父母回到吉林长春,为了省手续费,母亲从银行取现金,存入小兰的银行账户里,再由小兰在开发商那里刷卡的。而总金额为什么还差了5万元呢?一是因为2014年国庆节,小兰父母和小兰一起去看房,小兰母亲给开发商付了3万元现金作为定金;二是小兰母亲在2014年11月26日提取25万元现金的当日,在同一个银行的ATM机存了现金2万元到小兰账户。

事实似乎很清楚,但我们需要证据证明以下几个问题:(1)我们怎么证明小兰母亲提取的200万元和25万元现金就是给了小兰购买该房产?(2)即使是可以证明该200万元和25万元给了小兰,小兰有没有专款用于购买该房产?这里面有没有挪用或混杂小兰自己的钱款?(3)怎么证明小兰母亲2014年11月26日提取25万元现金的当日,小兰账户存入的2万元现金是其母亲存入的呢?(4)3万元定金因为是现金给付,怎么证明是小兰父母给的?

以上问题要解决非常困难。只要有一个问题证明不了,出了漏洞,我们就不能证明该房产是由小兰父母全额出资,该房就要变成小兰和晓斌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就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那怎么办?该案好像瞬间走进了死胡同!

六、王律师苦心构建证据链,案情终于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首先,针对小兰母亲提取200万元和25万元现金是否是存入小兰账户的问题,王律师要求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王律师去银行调取了当初小兰母亲办理业务的回单。回单非常清晰显示小兰母亲提取了200万元和25万元现金,存入到小兰的银行账号,回单中还有小兰母亲的亲笔签名。

其次,针对小兰有没有把母亲存入的200万元和25万元现金专款用于购买涉案房产的问题,王律师要求小兰打印出从小兰母亲存入200万元和25万元现金当日开始至小兰支付购房款当日这个区间的银行流水。最后分析该流水,小兰并没有挪用或混杂自己的存款,其母亲存入的现金很清晰地显示为最后流向了开发商账户。

然而,小兰母亲2014年11月26日提取25万元现金的当日,小兰账户存入的2万元现金是否是其母亲存入的呢?要解决此问题好像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呢?其一,小兰母亲是通过ATM机存入的,当初存入的回单没有了。即使是有,我们也不能证明该笔钱是小兰母亲存入的,因为众所周知,ATM机打印出来的回单是没有签名的。有人说,我们可以调取当初小兰母亲存款时的录像。我想说的是,朋友们太天真啦。因为时间过去了几年,银行监控系统录像保留时间不可能这么长;其二,我们分析小兰的银行流水,只能显示2014年11月26日其银行账户有一笔2万元的现金收入,也没有显示是谁存入的。

该案突然陷入了不可能辩的境地,王律师苦思冥想,一时也想不到更好的解决方法。王律师索性暂时先放下这个问题,集中精力解决3万元定金到底是否是小兰父母给付的问题。

王律师来到涉案房产的开发商办公处,找到当时的销售顾问,详细了解了当初小兰和其父母购房的全过程。销售顾问清楚地记得,是她亲自带着小兰及其父母看房、订房、签署认购书、给付定金等等,3万元定金是小兰母亲用现金亲自支付的。王律师请求销售顾问写好证人证言,并请她出庭作证。

现在就只剩下最后一个难题,小兰账户存入的2万元现金是否是其母亲存入的问题。

这不太可能解决的难题最终可以解决吗?

七、庭审第三个回合:王律师把不可能的辩护变成可能,最终案件取得了完胜

第三次庭审如期进行。

王律师在法庭上提交了一系列银行流水和回单等证据,包括申请出庭的证人也做了如实陈述,证明3万元定金是小兰母亲现金支付的事实。男方及其代理律师在如此确凿的证据面前,也不能提出有效的抗辩。通过当庭一项项计算着小兰母亲支付现金的项目,与合同中所记录的房价总额还是相差2万元。

审判长发问:“原告(即小兰),你有证据证明你账户2014年11月26日存入的2万元现金是你母亲存入的吗?”

“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该2万元是其母亲存入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的代理律师洋洋得意地附和道。

王律师胸有成竹地陈述道:“其一,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已经完全能够证明房子是由原告(小兰)父母出资购买的。至于仅剩的2万余元现金付款相对于已经证实的528万元的付款和原告父母购房的事实来讲,不能改变对房产的定性;其二,请仔细看看原告(即小兰)的银行流水,在2014年11月26日原告那笔收到的2万元现金的流水中,我们可以看到‘交易代码’为××××,和同日原告母亲现金存入25万元的‘交易代码’是一致的。通过我们最终查询,该交易代码是中国银行长春市某某支行的代码。由此可以证实该2万元现金和原告母亲的25万元是在同一天在同一个银行网点存入的;其三,我们当庭提交的证据证明(小兰单位出具的考勤记录和证明),原告当日是在广州单位上班,并没有请假。所以原告是不可能回到长春该银行网点存钱;其四,2014年11月26日原告母亲存入的25万元和该2万元现金存入的时间相差十几分钟,并且是在同一个银行网点,完全可以推断该笔现金存款就是原告母亲存入的这一事实。”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采信了我方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和王律师的观点,认可全部房款为小兰母亲个人支付。

因此,法院确认该房产是小兰父母出资为小兰购买的不动产,应视为小兰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即小兰的赠与,属于小兰的个人财产。

八、结语

本案中,如果不是王律师无数次反复研究小兰和其母亲的银行流水,也不会发现两笔存款的交易代码是相同的。一个律师为了打赢一场官司,需要付出多少重复枯燥的核对和求证,为的就是案件的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如今,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产的情况十分普遍,如何保护房产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呢?王律师建议:如果有条件就在子女婚前购置,这样不管是部分出资,还是全额出资,都算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子女婚后购置,建议签订一个赠与协议,最好去公证处公证,明确约定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觉得这样不利于家庭和谐,也可以利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全额出资的情况下,保存好付款凭证,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即便今后有纠纷,也会被法院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本案来源于王幼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例,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父母出钱给儿女买房 赠与还是借款该如何认定这些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在中国,孩子一大,买房似乎就成了一个家庭的头等大事,父母资助孩子买房也变得越来越常见。

有人认为,对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来说,面对“中国式高房价”,没有父母的帮衬是很难买得起房子的;也有人认为,在为子女买房的问题上,虽然中国父母总是扮演着无私奉献的角色,但其实并没有把一辈子积蓄花在孩子身上的义务。

那么,父母出资帮孩子买房,算赠与还是借款?

以下有最新判决案例+多个同类案例,各地法院倾向判决已经非常明确: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广州市番禺区的一对夫妻和儿子就因一套房子闹上了法庭。2017年3月,陈某夫妇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子小陈返还210万元购房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请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儿子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儿子小陈。

儿子小陈与女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父亲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儿子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为此父子二人各执一词。

父亲陈某

因广州是限购城市,儿子小陈是广州户口,只有小陈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儿子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

我们夫妻二人为购房首付和后续还贷,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小陈210万元,其中付首期150万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房屋交付使用后,又由我们夫妻二人跟进装修,后来我就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2016年11月,小陈与女友领取结婚证后,当月就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我夫妻俩联系,并拒绝我居住使用涉讼房屋,所以我们夫妻二人要求小陈返还210万购房款。

儿子小陈

我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父亲陈某从未向我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父亲陈某支付210万元的行为属于赠与,是为了让我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主动在我婚前出资购置房产。

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房屋为我个人所有,并没有损害父母二人的利益;现父亲陈某在妻子怀孕期间要求我归还210万元在情理上并不妥当。

▌争议焦点

210万元是陈某夫妻对儿子小陈的借款,还是对小陈赠与的款项?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陈某夫妻二人返还210万元款项。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张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27岁,成年近10载,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21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本案起诉前,陈父夫妻二人是否曾要求小陈偿还210万元,是其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案例来源:广州中院微信公号)

无独有偶,还有四川高院一则同类案例,判决结果也几乎与上个案例相同,或许这是法院审判的新倾向,本文贴出了,供大家参阅学习。

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四川高院裁定余某、毛某诉黄某、余某莎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情

毛某、余某为余某莎的父母,余某莎与黄某为夫妻关系。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9日,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3月21日,毛某向黄某银行转账汇款2万元。3月22日,毛某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书载明毛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24月,委托支付给黄某,该笔贷款获批后,相应款项60万元划入黄某账户,后黄某将以上62万元均用于购房。2016年6月,因原借条遗失,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余某莎向余某、毛某出具《借条》,载明:余某莎、黄某现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成都南城都汇4期房屋。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黄某夫妻离婚,余某向黄某、余某莎主张70万元的借款,黄某认可收到7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余某、毛某赠与黄某和余某莎的购房款,没有还款义务。余某、毛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黄某、余某莎还款。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黄某承认借条遗失的事实,黄某父亲黄某康也于2016年6月28日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证实。

▌裁判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7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均围绕这一问题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依然存在。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赠与意思表示,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否可以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此种赠与是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上而成立,往往带有很强的身份色彩,出于为了让自己子女生活更好的目的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给子女作为对子女买房的资助,是赠与合同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理由如下:

1.《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类似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购房款全部为余某莎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也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

2.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3.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本案案号:(2016)川0191民初10102号,(2017)川01民终4796号,(2017)川民申4120号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豆晓红

其他案例裁判规则

1.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垫资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应负偿还义务——老陈夫妻诉小陈、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婚后购房出现资金周转问题,父母出售房屋为子女购房垫资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子女因购房曾向父母借款并出具过相关借条,可以证明父母的垫资行为属于借资而不是赠与,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对父母垫资应负有偿还义务。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22日第3版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宜直接认定该出资是赠与性质——左兆燕、申传来与秦汝秀、申汗勤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父母为子女转账、子女用该款项购房便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转账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子女主张该购房出资是父母的赠与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父母的购房出资宜认定为是对子女的借款,子女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案号:(2017)京03民终986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不能证明婚后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行为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黄琳琳、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为子女婚后经济困难,父母为其买房提供借款,且父母未对该借款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借款为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未能充分证明该借款为赠与性质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关系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案号:(2018)津01民终46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购房出资款是对子女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陈映与罗晓华、罗练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适用的是父母购房出资已经明确是赠与性质的情形,解决的是父母购房出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的情况下,子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出资属于赠与性质的,应认定为该出资款是对子女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案号:(2017)川16民终85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能证明该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子女应承担偿还义务——穆英琦、冷海泉与李英、冷穆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为子女出资购房并非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不应当然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父母向子女借款帮助其解决买房困难,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赠与行为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对该购房借款应承担偿还本息的义务。

案号:(2017)吉0192民初695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济南中院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婚后房屋产权归谁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

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

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

房产归属一览表

婚前买房

婚后买房

父母出资买房

婚前:

婚后: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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