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曼孝翰 时间:2021-10-03 21:46:24浏览154次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本文根据夫妻出资、父母出资、婚前出资、婚后出资四个维度对离婚后房产的处分进行了归纳总结,为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夫妻出资:
婚前购买
婚后购买:
父母出资
婚前购买:
婚后购买: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
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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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在现今的中国已然成为普遍现象,那么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的归属问题,我们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出资方若无特别说明或声明,则视为出资方只对自家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三、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
除非有另外的书面约定或声明,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叶子的离开,不是风的追求,也不是树的不挽留,而是命运的安排,自然的选择,花开花落,天道轮回,该来的会来,该走的会走。有时候离开并不意味着结束,而是另一种开始。所有失去的,都会以另一种方式归来。”
需要看出资来源以及房屋登记情况
如果女方使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但是如果登记在男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在离婚时,男方有权要求分割,但是法院在分割时,会考虑出资来源适当给女方多分。
如果女方购房的出资款全部来源于父母,并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则该房屋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
如果女方使用婚内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则无论谁购买的、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