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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首付离婚怎么分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秋巧东 时间:2021-10-04 01:49:24浏览131次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参阅要点: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案情简介:

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2008年,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房屋贷款是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

2016年,王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案情简析: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北京西城法院: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十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案例01

今天先分享到这里,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后续会有更多法律实务知识分享给大家。大家如果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在公众号“今嗑钰律”后台留言,也可直接咨询本所律师,竭力帮您解决法律难题,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买房时父母出了钱,离婚时怎么分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如何认定房子归谁?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呢?

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为婚前和婚后两种情况。为方便理解,我们以男方父母的角度来说明。

婚前买房

(一)一方父母全款买房:

1、男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对自己孩子的赠与,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登记在女方名下,可能会视为男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也可以认定为男方父母借给女方买房的借款,要求其返还,具体情况要看法官如何裁判。

(二)一方父母付首付:

1、男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男方名下,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婚后全部是由男方父母还贷,一般认为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婚后是夫妻还贷,房子仍然归男方所有,女方可以就其婚后还贷的部分要求补偿。

2、男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也要分两种情况:

如果婚后是男方父母还贷,且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婚意购房,则可以按照双方对房屋的贡献按照比例分割;

如果婚后是夫妻还贷,房子一般归女方所有,但是婚前男方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主张是借款要求其返还;此外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男方可以要求按照房屋增值幅度要求补偿,比如婚后共同还贷50万元,从离婚到结婚房价翻了一倍,那么对应的50万元也翻了一倍,变成了100万元。这100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男方父母支付的价款仍可以借款为由要求其返还。

(三)双方父母全款买房:

1、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认为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但离婚时女方可以就父母出资的部分主张返还;

2、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或者房产证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

(四)双方父母付首付:

1、登记在男方名下:可认定为婚意购房(双方父母为了孩子结婚而购买房屋),离婚时男方需要按照女方父母首付款出资比例,根据房子增值了多少,来确定补偿女方父母多少房款;

2、登记在双方名下:首付款认定为双方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买房

婚后全款买房:

(一)男方父母全款买房:

1、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对男方的赠与,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2、登记在女方名下,除非有其他约定,一般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双方父母全款买房:

1、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父母出钱是对男方的赠与,则有可能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2、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三)混合出资

混合出资是说,买房时并非只有父母出资,夫妻双方也有出资,也要分为两种情况来看:

1、男方父母出资了一部分,其他由夫妻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可认定为赠与或者借款;

2、双方父母均出资了一部分,其他由夫妻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婚后贷款买房:

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有出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购房补偿款时,要予以扣除,再对剩下的款项进行分割。

以上情形都是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才成立,真实的情况往往更加复杂,比如一方存在出轨或者家暴等情形,也会被法官纳入考量的范围。所以离婚时争房产一定要找专业的婚姻律师,以免房子白白送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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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买房,只登记自己子女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父母在双方结婚后出资帮助子女买房子,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只要是在两人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的,无论房产证上写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双方父母出的钱是对两人的赠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纠纷是,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产证上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婚后由夫妻双方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呢?

根据司法案例,2005年5月,小明与小美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彼此相互爱慕,同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2007年6月,小明的父母支付首付款38万元,为两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由小明作为贷款人贷款37万,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明一个人的名字。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来双方不断为生活中琐事争吵,彼此的伤害逐步加深。2013年12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但是对房产的分割存在争议。截至双方提出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80万元,房屋贷款已经由小明偿还本息合计14.8万元;小明的父母全部偿还剩余贷款本息40.8万元。小明认为,房子的首付、贷款及尾款均是由自己与父母偿还,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小美认为,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双方的主张,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仙人球提示,对于双方的主张,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判法:一是部分法院会将房子的产权判给小明,小明的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与尾款,应当认定为对小明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美只能要求对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二是部分法院会将小明的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偿还的尾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就是说,整个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不同的法官对此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判法,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产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该条的规定,有的法官认为,不管父母是付全款还是只出首付款,只要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部分出资均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第二种判法,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两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两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当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的法官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仅限于一方父母付全款为子女购房的情况,如果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只要是婚后购房的,一概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小仙建议,婚后一方父母出钱帮助子女买房子,如果担心离婚时自己出的钱被分走一半,可以用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自己出的钱只是赠与自己的子女或者是借钱给子女买房,此时,就可以避免因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做出自己不愿意看到的判决结果。

法律小常识:

1.本案例中小美应当获得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根据第一种判法:[(280-38-37)*14.8/(38+14.8+40.8)]/2+14.8/2=23.6万元。其中(280-38-37)表示房产增值的部分;14.8/(38+14.8+40.8)表示夫妻共同还贷的本息部分占总房款(含贷款利息)的比重;二者的乘积表示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14.8/2表示将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分割。

(2)根据第二种判法:280/2=140万元

2.在男女双方结婚后,如果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为双方购买房子,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则该部分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由双方平均分配。

法条检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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