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婚后给女儿买房算共同财产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嘉慕剧 时间:2021-10-04 03:19:25浏览120次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近些年,由于房价太高,就业困难,子女财力有限,而父母为解决子女婚后住房的问题,多数会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那么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由于房屋价格高昂,这关系到父母以及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需要予以明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婚前和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实名反对

@尚小璇

误导的答案,当然非专业人士搞不懂很正常,后面补充。

先说答案: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写在自己这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人特别容易混淆这个问题中提到的情况与其他相似情况,然后放眼看去别人的情况跟自己没区别。比如我随便说几个:

不列举了,事实上还有一些特别情况,比如婚后一方父母卖掉自己的为自己子女购房,实际上真实意思表示是作为家庭住房等等。那么每一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结果都会不一样,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要随便对号入座。

我经常在知乎看到很多朋友在下面误导别人,诸如如下错误谣言

@尚小璇

这位网友说:

通过该网友的描述基本可以判断其房屋是贷款购买,并不是其母亲出全款购买登记在她自己名下,即本文题主所说的情况。因为正常情况下,如果是婚后出全款购买的话,可能因为限购等原因,审查购房资格需要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件来查询配偶一方的购房情况。但并不需要其提供工作证明,提供工作证明一般是用于办理贷款。

那么该网友所说的情况,即便母亲所出的首付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乙方的赠与(实务中有很多法院会考虑首付部分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是严格适用法律的话,这块存在争议,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三的时候吴晓芳法官曾表示第七条指的是出全款的情况,部分出资不算。部分出资的情况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即“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还贷部分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题主说的情况和这位网友自己的情况完全是两码事~~

另外补充一点,题主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房屋怎么分割,很多人事后发生其他情形的也不要乱对号入座。比如婚后夫妻之间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的房屋的权属属于共有或者另外一方所有等,再比如婚后耳根子软去房管局加了另外一方的名的,到时候不要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为是你个人财产了,因为你已经又处置了。

综上,专业的事,问专业的人。另,自己确实搞不懂法律规定的不要总是回答专业领域的问题。误导害死人的。天天跟在屁股后面普法都普不过来,当事人总是,某某网友跟我情况一样,在网上如何如何说。

婚后父母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子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今天有位女士咨询,婚后男方父母将其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男方,只登记在男方名下,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原则往往就会有例外,《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属于“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形。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这句话该怎么理解?

要求父母和子女必须有《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只赠与我儿子/女儿×××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想现实中基本上不会像上述我说的那样约定吧!那个父母不是盼着自己儿女能够幸福美满,这种赠与协议若被儿媳/女婿看见,心里肯定会有隔阂,闹出不愉快。所以,父母赠与子女房产也是抱着美好愿望,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稳定,不会去设想子女将来离婚的可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的原则处理。”本条的前身是“2004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现已废止)”,一开始其实是更倾向于女方的,因为房子基本上都是男方买,大部分都需要父母出资,往往父母出的还是大头,在买房时父母都是奔着自己子女好,不会去想子女离婚的情况,更不会和签订我上面说的赠与协议。但谁知道后来离婚率这么猛,逐年上升,“闪婚闪离”现象越来越多。如果按照上面法条的意思,只要父母没有协议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原则上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父母肯定就不干了,攒了大半辈子钱买的房子,凭什么被对方分走一半?

父母解释:当初之所以不订立那种“赠与协议”,不就是怕对方知道后,影响双方夫妻感情嘛!但我们赠与初衷只是想赠与给我们自己子女,想为他们提供更好生活水平,从而巩固小两口夫妻感情,但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走到离婚这步。确实,面临当下逐年上升的离婚率,这类案件越来越多,法官也得考虑社会效果啊,就如同近些年父母出资买房,在没有借据的情况下,认定借款的趋势一样。“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了通过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外,还有没有其他认定方式?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比较认可“物权登记”这种外观形式来推定父母的真实的意思,即

在父母和自己子女没有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只归自己子女的情况下,

若房子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若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还有一种情况

父母将房子登记在儿媳/女婿名下,也是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回到上面问题,婚后男方父母将房子过户给男方,在没有赠与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只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对男一人的赠与,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其实现在去房管局办理赠与过户都是需要签赠与协议的,房管局哪里要备案的,像这类纠纷以后应该会越来越少。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