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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怎么分配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念文桥 时间:2021-10-04 03:43:28浏览89次

男生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婚前贷款买房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之前向银行贷款进行买房的行为。房屋作为婚姻期间夫妻的财产需要在离婚之后进行分割。但是现实情况是男生为了规避婚后的风险就故意在婚前进行贷款买房,以保证自己在离婚之后占据主动权。那么像这种男生故意婚前贷款买房

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一、男生故意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男生故意婚前贷款买房,婚前贷款买房分几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男生故意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二、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

深圳冠杰律所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男生故意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男生婚前故意贷款买房那么离婚之后婚姻期间所偿还的贷款是可以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的。希望解答了的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深圳冠杰律所律师。

文章来源:深圳冠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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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父母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当律师的我为什么建议大家写婚前协议呢?有些感情好情侣很抵触写婚前协议,觉得把什么都算的清清楚楚的婚姻不太像是婚姻。但是婚前有房产或者大量财产的我觉得都有必要写婚前协议,尤其是关于房子还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事情,更是要越详细越好。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女方与男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登记结婚。女方于2013年11月20日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2014年5月1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女方与男方离婚;二、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自2014年6月起按月负担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时止。但调解协议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2014年9月15日,女方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3月9日,女方提出撤诉申请,3月10日,本院裁定准许女方撤回起诉。2015年9月1日,女方再次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明,无锡市,某花园某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并于2005年3月20日办理住房抵押贷款。该房屋所有权于2007年4月登记在男方名下。无锡市花园室房屋于2005年时的购置价为673663元,于2014年5月15日时的价值为143000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女方与男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女方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的款项均由男方父母出资转帐、存现到男方的还贷帐户上,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系男方父母帮助男方还贷,该部分资金应视为男方自己的还贷,不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故女方提出婚后共同还贷143802元及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婚前男方父母支付首付,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男方结婚前、结婚后,男方父母进行还贷的案件。

那么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其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说男方父母支付给男方用于还贷的款项是否是赠与夫妻双方?

本律师赞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即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具体分析如下:

(一)男方与银行的借贷关系成立于婚前,此时该债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男方结婚之后,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并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女方并没有负责偿还男方婚前个人债务的义务。

(二)婚后男方父母按月将还贷款项转入房屋的还款账户,专款专用,目的当然是为了自己子女的个人债务早日还清。这个赠与的对象是非常明确的,无需再借助其他单方赠与的声明与协议。而且,婚后男方父母按月还贷的行为与婚前支付首付,婚前按月还贷的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均是赠与自己的子女,与子女的配偶无关。

(三)法律保护双方的利益,前提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蕴含的意思是还贷行为必须体现双方的劳动投入,共同为房屋做贡献。

(四)但在本案中,女方并没有对房屋做任何贡献,如果法院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对婚后还贷款项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便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也会给人留下不劳而获的印象,造成不良的司法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父母在子女婚后替子女婚前房屋进行还贷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款项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房屋仍然属于房屋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男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父母帮助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前由于丈母娘的要求,男方在婚前贷款购房,婚后父母也参与还贷的情况比较多见。而一旦离婚就会产生争议,该房产应该如何分割?为便于理解,以下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进行剖析(考虑行文简洁,我们对判决书进行了必要的删减和改写、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郭某与黄某在婚前在上海某区购买了一处房产,首付由郭某支付,房产登记在郭某名下。

由于婚后由于黄某一直是家庭主妇,所以一直由郭某用自己的收入还贷。另外,郭某的父亲老郭曾往郭某的账户一次性支付20万元用于还贷。现二人离婚,对于该套房屋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一、黄某一直没有直接为该房产支付过任何钱款,能否分得相应的份额?

首先,婚后黄某虽然没有直接还贷,但是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郭某用自己的收入还贷,即可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郭某一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且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该房的产权应归郭某,但是双方婚后的用共同财产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应由郭某对黄某进行补偿。

二、老郭直接支付给郭某账户的20万元,应该如何认定?应该视为对郭某一人的赠与,还是赠与双方?

对于此问题,可能会有很大的争议。对此,男方郭某认为老郭支付的20万应该是对其一方的赠与;而女方黄某则认为应该属于对双方的赠与,且郭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对一方的赠与。

对此焦点问题,一审、二审法院意见一致:两级法院均认为老郭支付的20万元贷款,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有关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情形有所不同,故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有关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老郭是对郭某和黄某的共同赠与。

对于本案所涉情况,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而法院不能因为法无明确规定而不判决。在法院必须选边站且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上述判决,实在不好评论对错。但郭某一方肯定难以接受,因为房产首付属于郭某一方出的,且由郭某办理贷款,婚后老郭直接支付20万给郭某也可以理解为替郭某偿还婚前的个人贷款。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立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对离婚时的重大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是最好进一步制定明确的规定,以定纷止争。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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