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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灵松溥 时间:2021-10-04 03:37:24浏览72次

夫妻婚后,双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后,这个房子该如何分割

如果双方是可以达成一致,那么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直接约定房屋分割的方式即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需要诉讼离婚,此时,需要分为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按份共有,在分割时,法院一般按照房产证登记的比例分割。

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共同共有,或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则需要根据出资方式进行分析: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全款购买了房屋,无论该房屋登记在谁名下,那么该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双方按照父母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父母仅出首付购买了该房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无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法院会考虑出资来源,适当照顾首付出资较多的一方。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婚后父母出钱给子女购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大多数人会遇到的情况,然而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步升高,父母的出资可能会随着子女的离婚而被分割掉,那在司法实践中,结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离婚时财产该如何进行分割呢?本人认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父母出全资给子女购房,房产证仅有自己子女一人名字。

这种情形比较少见,此外,在民法典中并未单独列出予以规定,但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可以推断出,如果父母婚后出全资给自己子女购房,并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可以认定为该房屋是对自己子女一人的赠与,与其配偶无关。这种解释也是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在法庭诉讼过程中也能够较为容易的进行举证及说明。

二、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房产证为子女一人或者双方的。

这种情形是最为常见的情形,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父母部分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父母部分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时,该房屋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能很多人会想,按照这样的规定,对于出资的一方岂不是很吃亏?法律有没有留口子,让父母的出资款认定为一方所有?或者在离婚时父母可以要回自己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款?

答案是肯定的,结合本人的办案经验,总结出常见的以下几种情形,以供大家参考:

1、父母明确房屋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

这是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关于该问题留下的“口子”。只要父母能够证明该款项是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那离婚时就会作为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计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子女就出资款项向父母出具借条的。

本人研究最近几年父母在子女离婚时向夫妻双方“追讨”款项的案例中,看到最多的情形就是这种情形,即父母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夫妻双方讨要借款。对于这类案件,全国各地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本人经过总结后得出结论,有两类案件容易受到法院支持,一是借条出具时间与借款时间很接近的,二是父母出资的金额特别巨大的。除此以外,地域对于这类案件的影响也非常大,例如,杭州地区司法实践普遍的观点是,对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不应理所当然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所以该地区此类判决认定为借款的比例就非常高。

3、父母在汇款时备注“购房借款”。

父母在汇款时备注“购房借款”,这算是一个“小技巧”,本质上是上一种情形的延伸,优点在于不需要写借条,也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签名或者知晓,缺点是若严格依照法律“借款合意”的规定,有较小的概率不被法院认可。

以上即是本人依据最新民法典规定及日常工作经验总结而出的观点,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疑问或者不同看法,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价高居不下,夫妻购房,大多需要父母资助。父母所资助的钱款往往都是父母省吃俭用一辈子的积蓄,离婚之后,到底如何分割房屋实务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试图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阐释,没想到,这一条款本身也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这就是法律的局限性,因为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况。本文拟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做法,对此问题进行解析。

一、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基本没有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种情况房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或尾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款虽然并没有明确说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但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当父母全额出资时,子女及其配偶再无需以婚后的共同财产履行继续出资的义务,因此该款规定只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必须为其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或对方父母部分出资,这就是共同出资了。在购房出资的问题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过一分钱,也应认定为共同出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有必要明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一定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裁决。对于上述部分出资,剩余房款有贷款的情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剩余的贷款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已支付的首付及相应的增值由出资方子女享有,当然如有剩余的贷款,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却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地,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一定必然平均分配,也是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精神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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