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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向父母借钱买房离婚后怎么分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馨欣崇 时间:2021-10-04 04:52:25浏览100次

夫妻婚后,双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后,这个房子该如何分割

如果双方是可以达成一致,那么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直接约定房屋分割的方式即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需要诉讼离婚,此时,需要分为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按份共有,在分割时,法院一般按照房产证登记的比例分割。

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共同共有,或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则需要根据出资方式进行分析: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全款购买了房屋,无论该房屋登记在谁名下,那么该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双方按照父母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父母仅出首付购买了该房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无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法院会考虑出资来源,适当照顾首付出资较多的一方。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婚后父母出钱给子女购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大多数人会遇到的情况,然而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步升高,父母的出资可能会随着子女的离婚而被分割掉,那在司法实践中,结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离婚时财产该如何进行分割呢?本人认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父母出全资给子女购房,房产证仅有自己子女一人名字。

这种情形比较少见,此外,在民法典中并未单独列出予以规定,但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可以推断出,如果父母婚后出全资给自己子女购房,并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可以认定为该房屋是对自己子女一人的赠与,与其配偶无关。这种解释也是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在法庭诉讼过程中也能够较为容易的进行举证及说明。

二、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房产证为子女一人或者双方的。

这种情形是最为常见的情形,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父母部分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父母部分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时,该房屋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能很多人会想,按照这样的规定,对于出资的一方岂不是很吃亏?法律有没有留口子,让父母的出资款认定为一方所有?或者在离婚时父母可以要回自己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款?

答案是肯定的,结合本人的办案经验,总结出常见的以下几种情形,以供大家参考:

1、父母明确房屋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

这是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关于该问题留下的“口子”。只要父母能够证明该款项是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那离婚时就会作为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计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子女就出资款项向父母出具借条的。

本人研究最近几年父母在子女离婚时向夫妻双方“追讨”款项的案例中,看到最多的情形就是这种情形,即父母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夫妻双方讨要借款。对于这类案件,全国各地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本人经过总结后得出结论,有两类案件容易受到法院支持,一是借条出具时间与借款时间很接近的,二是父母出资的金额特别巨大的。除此以外,地域对于这类案件的影响也非常大,例如,杭州地区司法实践普遍的观点是,对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不应理所当然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所以该地区此类判决认定为借款的比例就非常高。

3、父母在汇款时备注“购房借款”。

父母在汇款时备注“购房借款”,这算是一个“小技巧”,本质上是上一种情形的延伸,优点在于不需要写借条,也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签名或者知晓,缺点是若严格依照法律“借款合意”的规定,有较小的概率不被法院认可。

以上即是本人依据最新民法典规定及日常工作经验总结而出的观点,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疑问或者不同看法,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婚后给父母买房,离婚是否分割

谢邀。

关键是男方用来买房的钱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如是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的个人财产,钱款属于男方给父母的赠与,房产写父母名即为父母财产,离婚不得分割。债务应属于男方个人债务,离婚不能要求女方分担。

如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性更大),因双方有同等的处理权,未征得女方同意,女方可起诉要求追回。如果离婚,此举更有转移财产之嫌。女方如有证据的话,可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A.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B.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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