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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出资买房子产权在父母名下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东旭鹏 时间:2021-10-04 08:52:26浏览63次

儿子出钱给父母买房的房子归谁

一、儿子出钱给父母买房的房子归谁?

房产权属,原则上,以登记为准。登记为父母的,即为父母的房产。子女的出资,在法律上视为借款或赠与。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完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房产登记在父母的名下,该房产在法律上就是父母的房产;而子女的出资,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借款;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则在法律上视为赠与。

如果子女出资给父母买房后,房子给父母居住,但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出资人自己的名字,这种情况下,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父母去世后,房子仍然是出资的子女所有的。

二、哪些财产算共同共有财产?

1、共同出资买房:这是一种比较平等的购房方式,离婚的时候也更容易划分,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首先,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2、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毫无疑问,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3、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款:有的夫妻在结婚之前会要求对方将自己的名字加进房产证上,但其实离婚的时候并不一定只看房产证的,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需按照婚前付款和婚后共同付款的不同,来分割房产。

4、共同按揭还贷:离婚进行房产划分时要注意,婚后房屋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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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资落在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引发继承纠纷,所有权到底该归谁

房改房,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这是因享受特定福利优惠政策而购买的一种房产,这样的房子对购房人的资格等都有严格的要求。但因其可以享受到较大的优惠政策,生活中亦存在着诸多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的情况。这种出资人与权利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况,为日后多子女家庭中的和睦相处埋下了不小的隐患。

今天走进《律师帮帮忙》演播室寻求帮助的是李女士,当年她全款购买,父亲承诺谁出钱归谁的房产,如今父母相继去世,房屋成为遗产却被兄弟姐妹争夺。这套无法上市交易的房产,在遗产分割时遭遇困难重重,面对这样的情况,李女士又该何去何从?王小艳律师将帮李女士理清房产与继承之间错综复杂的情况,为她指明方向,帮她解除困扰,争取权益。

案例回顾

李女士一家兄弟姐妹五人,她排行老三,上有哥哥、姐姐,下有弟弟和妹妹,一直以来,兄妹之间相处的十分融洽。而一套父亲单位的福利分房,却打破了一家人平静而温馨的生活。

1996年,父亲单位分得的房子进行房改房,允许个人将房屋的产权买下来。在经过一家人的协商后,父亲承诺,谁出资购买了这套房,将来房子就是谁的,李女士考虑到父母的经济条件,斟酌再三才决定出资购买这套房产。

但没想到的是,父母相继去世后,留下的这套房产,最终还是成为了五兄妹矛盾的导火索。原本李女士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如今却成为兄弟姐妹争相想要继承的遗产。

当年自己出资购房的事情,父亲仅仅只是口头承诺,在百年之后由李女士继承房产,并没有留下一纸协议。但李女士的大哥,曾经为自己写过一份证明,这份证明中有事件的简单经过,以及父亲的意思表示。这份哥哥写的父亲的承诺证明,是否能够帮助李女士拿回房产呢?

时隔多年,家中也发生了很多变故,目前,李女士的姐姐和弟弟也相继去世,姐姐孩子的户口迁入到这套房产中,想要代位继承,这让本就有矛盾的继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除了家中继承人们之间的矛盾之外,房屋本身性质,也导致遗产分割出现了矛盾。目前,根据单位的相关规定,虽然房屋已经拥有房产证,但是依然不能上市交易,这也就意味着房产不存在变现的可能,那么这套房的价值又该如何进行评估呢?心有不甘的李女士,究竟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权益呢?让我们看看王小艳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支招

王小艳律师表示,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房屋产权如何确定,其二是该房产的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产权是以登记为重要标志。

即使可以证明是自己出全款购房,只要不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则会产生赠与或者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房子并不会因为出资的情况而决定谁拥有相应的产权。

根据李女士的陈述,房子目前登记在父亲的名下,虽然是自己出全款购买,但是房子中使用了父母的工龄,因此,如果李女士想通过一些证据直接变更房本,可能性是比较低的。法院一般对于这样的情况,

对于这样的出资,一般认定为赠与或者借款的性质。

王小艳律师表示,如果必须由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明确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同时将房产的未来归属进行确认。

如果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则需要父母通过设定遗嘱的方式将房子的产权明确由谁来继承。

由于购房时,父亲并未订立遗嘱,导致如今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当年哥哥为李女士出具的证明,毕竟不是父亲亲笔所书,这样的证明法律效力会相对较弱。

根据李女士所说,她的姐姐和弟弟在父母去世之后离世,但在他们去世的时候,父母的遗产还没有进行分割,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

就是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去世,那么本应这位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便转移到他自己的法定继承人身上。

这样一来,李女士家的案件,就会牵扯进更多的亲人,这其中包括已经去世的姐姐和弟弟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姐姐和弟弟的配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他们的遗产份额。

对于李女士家的房产无法上市的问题,王小艳律师表示,李女士的父亲也并不是拥有房产百分百的产权,

而我们国家关于继承的规定,遗产只能是个人的财产,所以在李女士家这种单位福利房的继承问题上,首先要分清楚各自所占有的份额,明确哪些是属于个人的财产,是可以进行继承的,之后再进一步进行分配。

考虑到房子当时购买的房款与现在的市价有很大的差异,在房产无法上市交易的情况下,按照市价来进行分割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即便李女士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到各方因素,还是会以房产份额的确认为主。

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详解

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

为夫妻共同所有

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总体上,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为此,我们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了重新表述。首先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依照约定处理

;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准确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

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前所述,我们在《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

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

,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3.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怎么看?

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

借贷还是赠与

,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

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

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

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

,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4.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

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

,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

,视为按份共有。

很明显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

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

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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