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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勾紫文 时间:2021-10-04 12:16:26浏览109次

2021年起,父母的房产全部按“新规”继承财富传承只靠房子,到时哭都来不及......

2021年1月1号开始执行的民法典,昨天火爆全网,仅热搜榜就占了4条,民法典为啥能引起了这么大的关注?原因就是它和我们的生活关联太密切了,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和遗产继承这些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日常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随着民法典的问世,

原来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都和并在了民法典了,几乎囊括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里的关于房产继承新规尤为引人关注,房产对中国人意味着什么?答案不言而喻,房产也成为普通民众最主要的财富之一,为继承老人的房产,子女之间大打出手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民法典里关于房产继承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变化1:新的继承权增了两种立遗嘱的方式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变化2: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些子女会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讲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不然就有严重后果。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规定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才行,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变化3: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变化4: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

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变化5: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年轻人不愿意生育,随着家庭缩小化越来越明显,可能很多家庭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那么这些人奋斗一辈子的财产和房产最终将给谁?

新规定增加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了。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中,关于房产继承的改变,另外还要提醒网友们,有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独生子女也不行哦,闹也没有用。

一、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这种情况指的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举个例子: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夫妇俩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张和小儿子一起住着。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小儿子。那是不是大儿子就分不到房了?不是,大儿子还能分到1/6的房产。

为啥?看下面这张图就明白了↓

实际上老张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老张的太太去世前没立遗嘱,那按照法律规定,老张的太太手里1/2的房产会由老张、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

分配结果就是,老张占2/3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而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这房子2/3的产权归属。

网上说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继承自己的房子,也是这个道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简单,立个遗嘱说明白就行了。

二、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老张写了一部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独生子小张作为继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权收入,但是老张作为作者在这部作品上的署名权、包括修改作品的权利等,小张都不能继承。

三、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

因为这份财产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注意了!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四、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民法典》规定如果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直接由受益人取得,而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依据当时签订合同中法定受益人的继承的程序处理。

换句话说就是不管你购买保险时填写了明确的“受益人”或者“法定”受益人,都可以理解成这就是遗嘱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也是最没有争议的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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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除了房产还有保险

看完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改变,我们明显感觉到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如果一不小心,可能就会失去继承财产。

几天前的一个新闻曾引起热议,湖南的一个身家上亿的房地产商意外去世,名下有47套房产,因为没有留下遗嘱却有众多的继承人,四胞胎孩子仅分到一套房,让人唏嘘不已。

房产传承的弱点:

财富传承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确定性,确定财富安全,确定财富升值,确定财富运用,确定财富分配,确定财富不受婚变和纠纷的影响,保险的功能正是把这些确定变成了一定。

保险也被称为“金融房产”,和真正的房子相比不用交税、没有物业费、无贬值风险、不会产生纠纷,最关键的是一定能保值也一定能升值。

保单对于资产保护和传承功能是其他金融工具无法做到的,具有以下明显优势:

1、具备保值功能

每份保单均具有现金价值,表面上是交给保险公司,实质上是“留存”在保险公司里,它具备保值功能。

2、保证财富分配的确定性

对于保险来说,因为是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须依合同直接履行。传统继承则难以保证这一点,正如上述案例中,公证遗嘱也可能造成纠纷。

3、财富长期安全,对后代影响小

对于突然拥有巨额财富的年轻人,是否可以按照我们最初的意愿掌控财富,是否可以安全、长期持有财富?显然并不容易,但对于保险来说,可由保险公司分期、分批给付受益金,保证财富长期安全。

4、拥有良好保密性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在同一现场,而保险公司让受益人接受财产时,只会通知受益人及监护人,不会通知其他任何人到现场。

5、保证时效性

传统继承方式时间长,从身故到葬礼,再到办理继承权公证以及过户,一切顺利至少也需半年。但保险公司理赔很快,仅需受益人、身份证、死亡证明就可以到保险公司领取财产。

辛苦打拼一辈子,就是为了给家人更好的生活,把财富顺利的留给后代,很多事实证明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财务规划,挣再多的钱也没用,挣钱是能力,能守住钱才是大智慧。

还在争房产2021年起,父母的房子一律按“新规”继承,望周知

对于不少中国人来说,房子都是不可缺少的东西。因为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成家立业是人生追求的一大目标,而在这之中,成家的前提就是得有个房子。而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都是异常的火热,房价可以说是一涨再涨。直到现在,我国的房地产已经创造了近65万亿美元的价值,同时,在这房地产飞速发展的20年里,更是有不少人通过房地产实现了财富自由。

数据显示,中国近30%的城镇居民拥有两套住房,约10%的居民拥有三套或三套以上的住房。此外,我国住房空置率已经达到20%以上,这意味着我国大多数家庭的子女在未来将面临继承房产的问题。要知道,现在房子很值钱,几乎占了一个家庭固定资产的70%以上。为了能继承到一套房子,子女们“各有各招”。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事情并没有那么复杂,父母去世后,子女作为合法的第一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房产。但我们应该知道,现在70后、80后的兄弟姐妹都很多,多的能有七八个。而由于子女数量过多,在继承房产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甚至是大打出手。这种场景在电视剧和现实生活中也很常见。

还好终于有了解决的方法,《民法典》在今年5月28日正式表决通过,其中就对房屋的继承权进行了明确的新规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就再也不用争房子了,父母的房子全部按“新规”来!

一、立嘱方式发生调整

在以前的房屋继承立嘱过程中,大多都采用手写、去公证处公证等办法立遗嘱。而这样的一种方式对于那些教育水平较低的,或者是腿脚不方便的老年人来说,是非常的不友好的。因此,现在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形式,相对来说更方便了。不过,其也有一些条件限制,就是在立遗嘱时,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而且还需要签名和注明日期。有些人可能不理解这一点,但事实上,这样是为了防止老年人被“胁迫”立遗嘱的事情出现。

二、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权

需要知道的是,遗嘱只有经过公证后才会生效,而目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遗嘱不止一个,那么以公正遗嘱优先。而在新的法典中明确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或是有公证行为的话,都要以最后一份遗嘱的拟定情况为准,而不会再以公证遗嘱优先。这样一来,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那些可能因为身体等特殊情况,无法再次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立嘱的遗嘱人的权益。

三、合法继承人平摊财产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老人都会立遗嘱,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没来得及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不在少数。在这个时候,如何分配财产就成了一个大问题,虽然合法继承人可以分得部分财产,但如何分的公平很难界定。新规定明确提出,合法继承人应平摊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家庭纠纷。

四、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代位继承是指,如果老人的子女如果先于他死亡,老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就代替其子女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考虑到了由于计划生育和“丁克家族”越来越多,人口结构逐渐呈现出“小家庭”化的情况,新民法典将侄子、外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的范围。但是继承的优先级还是低于晚辈直系亲属的,也就是说只有当老人的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无法继承时,才能轮到侄子和外甥。这样做的本质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可以看到,相比此前的继承法,新规对遗产继承考虑得非常全面,方式灵活多样,更贴近生活实际,更真实表达了父母们的意愿。作为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美德,更是义务,继承父母财产也会受到相应法律保护。房子虽然很值钱,但亲情更宝贵。你是怎么看的呢?快来告诉小编吧!

定了国家正式宣布:继承房产,免征契税(2021.9.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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