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购买二套房假离婚犯法吗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蔓哈嘉 时间:2021-10-04 12:22:26浏览59次

为了房子假离婚:离婚是假的,血淋淋的现实才是真的

事情是这样的:宁波一对夫妻,本来已经拥有两套小房产,但他们又看中了另一个楼盘想进行投资。可是因为限购政策,他们买不了。

房产中介给他们出主意:“办假离婚不就行了!现在的房产先给其中的一方,夫妻离婚后,另一个人买下这套房子,然后马上就复婚。整个流程只用几个月,除了你们两个,谁也不知道曾经假离婚过!”

夫妻俩觉得这个办法好,爽快地答应了。原先的两套小房子归女方所有,而他们在离婚后,很快就用两人的共同积蓄买下了一套价值500万的房子,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

原本的计划是,等手续一办齐,就马上复婚。可没想到,还没等来得及复婚,男人就遭遇交通事故意外离世,只剩下了她和孤苦伶仃的孩子。

更糟糕的是,当女人带着孩子来到公证处,想要继承那处价值500万的房产时,却被告知:她已经没有了继承权!

房产是丈夫在离婚后取得的,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只有他的父母和孩子可以继承,而她已经俨然成了“前妻”,一切都已经与她完全无关了。

可是当初用来买房子的钱,却是夫妻原本的共同财产呀!无论妻子怎么解释,法律就是法律,离婚就是离婚,丝毫不会考虑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究竟是不是遵从了内心的真实意愿。

我们都一样,总是喜欢自作聪明、趋利避害,不惜想尽一切办法,为自己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利益。可是明天和意外,永远不知道哪一个先到来。

世事无常,哪里有能够完全占尽便宜的事情呢?机关算尽太聪明,却也容易弄巧成拙,反误卿卿性命。

另一对夫妻,想让孩子上名校,买学区房又太贵。于是有高人给他们支招:“办个假离婚呗!”夫妻俩名下的房子不属于学区房,但爷爷奶奶的房子则是重点小学片内。

他们的城市规定:“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应该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就读的学校。”

也就是说,如果房产给了女方,而小孩判给了男人,并且寄居在爷爷、奶奶家由老人进行照顾。经调查确认后,孩子就可以进入相应的重点小学就读了。

一切都很顺利,孩子进入了名校,夫妻俩也在几个月后就复婚了。可是过了几年后,孩子的妈妈得了重病,不幸去世了。丈夫在继承遗产时却发现,曾经以为无所谓的假离婚,竟给他造成了将近100万的损失!

因为按照法律,如果没有办理假离婚,他不仅可以得到原本属于自己的1/2房产,还可以和妻子的父母、孩子平分另外的1/2,相当于继承了房产5/8,占房产的大多数。

但因为有过假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妻子所有。所以事实上,在复婚前,房子已经变成妻子个人财产了。而现在,丈夫只继到房子的1/4,只占房子的一小部分。一次只有几个月的假离婚,却让他在承受痛苦之余,还承受了将近100万的损失……

假离婚的人很多,理由也各不相同:买房、躲债、孩子上学……甚至有人在外有了小三,只为多分得一些财产,而欺骗对方离婚。

姑娘们一定要擦亮眼:其实哪有假离婚这回事?离婚就是离婚,婚姻本来就是存在于法律中关系的。

如果没有了法律的证明,你们也就抹除了所有的关系。即使再恩爱的夫妻,也已经和路人无异!

颖儿是我的朋友,几年前,她的老公也曾和她提过假离婚这件事。

她老公和一位男同事,同时看中某小区的房子,想要进行投资。因为限购政策不允许,他们就各自回家和自己的老婆商量,想要办理假离婚。

那位同事的老婆很痛快的答应了,没想到颖儿却坚决不同意。她老公几次劝说,都被她拒绝得毫无余地。

颖儿对老公说:“我们之所以在一起,是因为有感情。当初你连一套房子也没有,我还不是毫无怨言地嫁给你了?

“如果因为想省下几万块钱就离婚,那我们的婚姻,岂不是成了赚钱的工具?如果是那样,离婚便是真离。我也不会和你复婚的。”

几次劝说无效,加上觉得颖儿的话有一定道理,她老公也就不再提这事儿了。后来,那位同事和妻子办理了假离婚,买下房子后又顺利复婚了。

几年间,房价飞涨,同事当初买下的房子已经涨了几十万。他一见颖儿的老公就开玩笑揶揄,说他们夫妻俩傻,放着这么容易的钱也不知道赚。

可是不久前,颖儿却听说那个同事和老婆离婚了,理由是两个人在钱的问题上经常吵架,渐渐没了感情,双双有了外遇……

如果我也有马云爸爸、思聪老公,谁又会为了一套房子而离婚呢?

可人是无法欺骗自己的。当我们把金钱的利益凌驾于婚姻之上,就意味着已经选择相信——和完整的家庭比起来,金钱反而重要一些。

很多女孩出嫁前,母亲都会千叮万嘱:即使吵架再厉害,“离婚”这两个字也不要轻易说出口。因为这两个字最伤感情,说的次数多了,假戏也就成了真。

连随便说一说都会痛心的词语,又怎么能如此草率地去执行呢?

离婚也许是假的,但出卖婚姻,却弄假成真。

想想就觉得很可悲,现在很多人的婚姻,都已经和爱情无关。

他们结婚是为了房子,离婚也是为了房子。好像活着只为了一件事:房子、房子、房子!心成了房子的奴役,这才是真正的“房奴”吧?

有人也许会说,哪有那么严重?那些不敢假离婚的人,恐怕是对自己的婚姻没有信心吧!

可是,就算再有信心的事,也不能抵挡得住意外发生。更何况,真正珍重视姻的人,又怎么舍得用真挚的爱情去做交易,破坏原本拥有的幸福呢?

这就好比,你买了一枚一克拉的钻戒,璀璨夺目、价值连城。有人告诉你:这是世界上最坚硬的物质,就算划开一块玻璃也没有问题。可问题是,你会真的找来一块玻璃,轻易地去尝试吗?

婚姻是神圣的,需要仪式感。随意地分分合合,婚姻就会慢慢贬值,而自己也就不会再被对方所珍视。

最牢固的婚姻,是把夫妻的关系升级为战友,通过两人一起拼搏,过上理想中的生活。

如果想要投机取巧,用牺牲婚姻的方式来获得财富,那么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就已经开始变质了。

家庭和金钱,究竟孰轻孰重?就算对爱情再有信心,也请不要轻易地考验人性。

当有一天,

你们霜华满鬓,却还能执子之手,看尽白云苍狗。就算彼时依然身居陋室,可谁又能说,这不是此生最大的幸福呢?

为买房“假离婚”,小心假变真时人财两空

去年一部名为《安家》的电视剧,男主与其妻为购买二套房而“假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其妻所有。未料之后其妻反悔,“假离婚”变真离婚。男主能要回自己的房产吗?

然而电视剧中的情节在现实生活中却屡见不鲜,为了规避房产限购令,通常很多夫妻双方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现有房产归一方所有,以确保一方可以享受首套房的各种优惠购房条件。其实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所以,小编就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假离婚买房的那些事。

1.关于“真离婚”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并未对因“虚假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真离婚”所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且该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因此离婚协议中既要包含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同时又要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达成处理意见。

2.何为“假离婚”?

“假离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民间俚语。

何为“假”?

在大部分人看来“离婚”只是手段,离婚后一方能再次取得购房资格才是目的,双方内心并不是真正想解除婚姻关系,而只是想暂时的借用离婚所达到的法律效果,因此他们称之为“假离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但正如之前所述,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其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中的身份关系并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1],所以不能简单的以“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点来认定离婚登记和财产分割条款全都归于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区分原则来对“假离婚”所引起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变动进行效力认定。

3.假离婚导致的后果有哪些?

就身份关系来说,协议离婚并进行离婚登记产生真实解除婚姻身份关系的法律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条款效力的认定具有一致性,即肯定性的认为该解除婚姻关系的条款有效。

虽然“假离婚”双方协议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取得购房资格等,而不是为了真正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协议有效。

当解除夫妻的身份关系之后,能否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为由,请求相对方恢复婚姻关系,或者认为该离婚的行为无效,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呢?

基于上述分析,答案是否订的。

因为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依法构建的法律关系,其产生和变动均需要双方共同决定和实施。一旦进行了离婚登记,便产生真实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充分考虑其法律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即使在离婚登记时,双方其实内心是“真”的不想离婚,但实施了离婚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便是解除双方间的夫妻关系。

对于所谓“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其中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条款一般会被认定有效,因此“假离婚”有风险,很有可能陷入人财两失的窘境。,婚姻不可儿戏,也不可作为逃避法律规制和钻政策漏洞的工具。

有朋友使用假的证件(离婚证)等,去银行拿到了贷款,购买了二套房,这个算不算骗取贷款罪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当年的打工皇帝唐骏涉嫌骗取贷款案。

老规矩,明确回答,题主问的情况,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使用假离婚证,获得银行巨额贷款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获取了数额不菲的购房贷款。而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的骗取行为必须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这种重大损失和严重情节具体的标准,也有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

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而购房贷款的数额,动辄上百万是极其正常的事,表面上看,使用虚假离婚证明申请巨额贷款似乎完全符合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以上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面对此种不利情况,辩护律师应该从何种角度为当事人辩护?

虚假离婚证明,不是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核心资料

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本文所讨论的购房者利用伪造的离婚证,获得银行贷款,购买房产,购房者本身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购房居民,其取得贷款后会将资金投入购房项目,之后并会即使还款,并无其他非法目的和行为。

骗取贷款罪,侵犯的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骗取贷款罪的设立本意是为了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防范贷款和金融风险,而不是要惩罚一切不合规范的贷款行为。

也就是说,贷款申请者如果仅仅使用了一些非核心的贷款资料瑕疵,其他核心资料如购房合同、购房估价报告、担保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则其他瑕疵并不会影响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此类行为就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如果行为人通过使用伪造担保项目、伪造估价报告或伪造购房合同等对银行资金安全有决定性的文件资料来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则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但是本文所讨论的使用离婚证达到申请购房贷款的行为,本质上并不影响银行的资金安全。

是否实际损害银行利益,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在司法实务中,大量案例表明,许多骗贷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建立在由于骗贷行为给银行造成了

实际损失

的基础上的,甚至许多案件,行为人通过恶意伪造全部贷款申请资料,骗取了远超过100万的贷款,但因为还款及时,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因此被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如当年轰动全国的打工皇帝“唐骏”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等在2009年4月至7月期间,安排包括“打工皇帝”唐骏在内的8名亲友签订了15份某大厦的购房合同,贷款总额达1.4亿。

在全部贷款中,光唐骏一人就有6笔,金额计1.1285亿元。嫌疑人王某实际上是假借销售为名,向银行骗取按揭贷款给自己的房地产公司周转。但由于唐骏等购房手续完整,且一直在按月还供,银行并没有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因此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此案中,嫌疑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贷款数额过亿,远超立案追诉标准的100万,但是由于并未造成银行实际损失,免于被起诉。类似案例还有荔检公刑不诉(2017)42号,吴某某虚构购销合同,向银行贷款1100万元,但由于其提供了相应的贷款担保,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并没有收到实质影响,最终未被起诉;相类似案例还有孟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游某某骗取贷款后,及时归还了所欠贷款,没有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没有被起诉。

这些案件中,贷款人的行为性质甚至比普通的购房者使用假离婚证骗贷的行为更严重,有的贷款人直接虚构购销合同,骗取贷款,但因为及时归还,并没有把资金投入到违法领域,及时避免了银行损失和社会危害,因此获得了较好的案件效果。同理,如果不能及时归还银行资金,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后果则会比较严重,如前文所述的(2016)粤04刑终14号周某被判骗取贷款罪一案,

周某提供虚假离婚证件,骗取贷款后,套取现金用于生意周转,最终因财产无法顺利交易变现,数次流拍,无法归还银行贷款,被法庭认定对银行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判骗取贷款罪。

而与唐骏案相对应的,则是在本世纪初轰动全国的“谢根荣骗取贷款案”,谢根荣曾连续三年挤身胡润百富榜,其早起融资的手段非常简单,也是通过伪造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获取资金。具体流程是:其安排人员与银行签订购房合同555份,获得了银行贷出的6.6亿元的资金,周获得资金后,并没有将资金用于周转和还贷,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将自己包装成一个超级富豪,意图获取更多的资金,同时伪造财务资料,在明知自己无任何偿还能力前提下继续贷款,至案发时,谢根荣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银行贷款,还有5.4亿余元无法归还,谢根荣被判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使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购买伪造的离婚证是否构成《刑法》280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否构成《刑法》280之1条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笔者认为,以上两罪都很难构成。

首先,购房者一般是通过购买或者直接使用他人(如中介)提供的虚假离婚证明来申请贷款,此种购买和使用行为断然不构成伪造、变造;

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否包含购买虚假的公文、证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虽然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说明在外汇领域,买卖伪造海关单据,属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是,如果把买卖虚假外汇凭证以外的情况也参照此项规定,则是明显的,应该禁止的“类推解释”,从罪刑法定的最基本原则出发,购买和使用伪造的离婚证明,不构成犯罪。

其次,该行为也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该罪有严格的入罪门槛,《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是:“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有三个关键点,第一

“是国家规定的应该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

;第二是“

使用伪造的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第三是

“情节严重”

。而本文所讨论的场景是申请购房贷款领域,是纯商业活动,是否应该提供身份证明由商业活动双方协定,根本不是国家规定的场所(如火车站安检、公务员考试出示身份证);而离婚证是证明行为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文件,根本不是证明身份的证件;行为人仅仅是资料瑕疵,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此行为更加谈不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大量的实务判例和理论研究表明,使用伪造的离婚证从银行获取购房贷款(其他文件如购房合同、担保合同等皆为真实),行为人正常还贷的行为(其骗贷目的仅仅是购买房屋,而非套取资金获利,如(2016)粤04刑终14号周某被判骗取贷款罪一案),并不构成犯罪,即使行为人因此被(错误)立案追诉,律师也有极大地辩护空间为其争取无罪。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