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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给子女买的房子算谁的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华堂玮 时间:2021-10-04 12:46:27浏览69次

父母参与出资买的房,算子女的个人财产吗

现如今,不少年轻人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支持,房价上涨的情况下,有些父母更是拿出自己的养老钱全力支持子女买房。那么父母参与出资买的房,算子女的个人财产吗?

北京网友咨询:

父母参与出资买的房,算子女的个人财产吗?

北京律师解答: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北京律师解析:

为了避免日后对薄公堂,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最好能明确出资的性质,对出资款是归儿女一方还是给双方,父母也最好能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公证。其次,父母最好采取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交付给子女,并保存相关凭据,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防止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

在买房出资的时候,可以将自己的出资部分写一份赠与协议,明确自己的出资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与子女的配偶无关。而且,这个赠与协议只需与自己的子女签订即可,不需要子女的配偶同意,也不会影响到夫妻俩的感情。这个只是事先的规划,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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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大变化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属于谁

针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民法典作出了重大修订,即删减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致使通过父母出资行为及房屋登记情况推定房屋归属的做法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大了对夫妻共有财产制的保护。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究竟属于谁?

情景一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收入有限,婚后一直租房居住。王先生的父母考虑到小夫妻租房居住缺乏安全感,遂于2006年9月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一套两居室,并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问:该房产属于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呢?

答:按照旧规定,该房产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王先生的父母出资以王先生的名义购房,该行为发生在2006年,认定房子的归属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则,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确表示出资是否赠与一方情况下,可根据房产的登记情况来判断。也就是说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出资方子女单方赠与,该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结合案例,虽然该房产是在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后购买,但由于是王先生父母一方出资,且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应视为王先生父母对其儿子的单方赠与,该房产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情景二

张先生与刘小姐于202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的父母出资以张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问:该房产属于张先生和刘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呢?

答:按照新规定,如张先生的父母没有与张先生、刘小姐针对房产的归属作出特别约定,则该房产属于张先生与刘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情景二中的张先生父母出资为小夫妻购房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所以,认定房子的归属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对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处理方式有了重要的变化,具体而言:

(1)

有约定,从约定

关于出资性质、房产的归属等问题,如果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有约定的,无论约定该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无论约定房产属于个人所有、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照约定处理。换言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各方当事人对此达成明确约定后,该约定优先于法律适用。

(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明确出资性质为赠与,但各方未就房产归属问题明确约定。对此,父母的出资视为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受赠的财产,且该房产是夫妻婚后购买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民法典》施行后,房产归属问题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不再通过一方父母出资行为以及产权登记情况推定房产归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

所以,情景二中涉及的房产虽然是张先生先生父母一方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按照新的规定,如各方未约定该房产归属的情况下,该房产视为张先生、刘小姐婚后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见,《民法典》摒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以出资行为及房产登记情况推定房屋权属的规定,更加重视对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保护。

通过上文的分析,相信大家对《民法典》施行前后,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规则变化有了非常清晰的认识。对于自愿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父母,在决定出资前一定要想清楚,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明确约定清楚出资的性质。

如果出资属于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借款,则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该笔出资为借款。如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不便直接书面约定,也可以将反映借款意思表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妥善留存,以确保后期能将出资款追回。

如果出资购房属于赠与,则要进一步明确是对出资方子女一人的赠与还是对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的赠与。如果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则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与子女及其配偶约定清楚,明确该房产归出资方子女一人所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出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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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陈旺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为该所高级合伙人。2003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并进入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工作。自2006年进入律师行业,现已是执业十多年的资深律师。陈旺律师法学专业功底深厚,办案思路灵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了娴熟的办案技巧,被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业务成果奖”。

陈旺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另包括有邱小兵律师、黄卉楠律师、陈云律师、何珊红律师、林燕华律师、黄嘉儿律师、黎红娟、吴海宁律师等二十余人。

团队目前专注处理与房产物业相关的各类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和刑事诉讼业务,并为公司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理服务。团队以“专业诚信,值得信赖”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自己的执业信条,站在客户的立场设身处地为客户着想,尽最大努力为客户解忧排难。?

父母出资为成年子女买房算赠与还是借款法律上终于有了说法

很多子女成年以后买房需要父母资助,在如今房价高企、年轻人承受力有限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有的年轻人因此而向父母进行无度的索取,并成为现代的啃老一族,则就不仅仅是无奈之举,而是一种悲哀。

父母出资为成年子女买房到底算是赠予还是子女的借款呢?成年子女向父母无条件的索取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呢?现在法律上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案例内容示例:

绍兴市诸暨的赵老太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儿媳认为是赠与,婆婆认为是借款。最后绍兴市中院判决,136万元的房款应视为借款,儿子儿媳应该偿还。

这是一起典型的父母为儿子买房资助是借款还是资助的案件,看看这个案子的判例有利于我们对这一事件定性的判断和分析。

案由:赵老太儿子儿媳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打算在杭州滨江购买一套公寓,由于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赵老太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认为是借款,并出示了部分借款的借条。儿媳认为是资助,赵老太将儿子儿媳起诉到了诸暨市法院。

诸暨市法院一审判决:

诸暨市法院一审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的前提,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赵老太母子对赵老太的出资行为均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为此赵老太提供了借据及相应借款交付凭证,儿子对上述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因此,本案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老太出示的借条,其中一部分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绍兴市中院二审判决:

由于儿媳向绍兴市中院提出上诉。绍兴市中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绍兴市中院明确提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绍兴市中院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向赵老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这一判决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和法律上的警示意义:

一是在法律上明确父母在子女成年以后没有法律责任和义务为子女出资购房,除非父母自愿。

这一点,对那些理直气壮的啃老族是一种警示,对啃老族的父母是一种法律上的支持,在子女成年以后,特别是成家以后,仍然有一些年轻人天然地认为父母仍然对自己出现的困难有资助和支持的责任和义务,这一判例告诉人们:父母可以支持子女出现的经济责任和经济困境,但是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否则就只能是借款必须予以偿还。

二是在父母资助成年子女结婚以后的经济行为中,必须尊重父母的意愿表达。作为父母要明确自己的意愿和态度,这一点很重要。

在这一案例的法律判决上,整体上强调了作为父母在资助子女这一定性上的自主权,这一点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受到子女无休止的侵占。父母可以在子女困难的时候进行一定的支持,但是算资助还是算借款,完全根据父母的主观意愿,特别是资金支持时的意愿很重要。

三是一些传统观念正受到现代法律的挑战,而这一挑战才是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对决

在很多传统观念中,父母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天然地以为父母的钱就应该给自己,父母的资产就必须给自己。因此,有些子女在遇到经济困境时,天然地就向父母索取,而且觉得父母就应该无条件地给自己。从现行的法律看,在现代的观念上成年子女在特别是已经成家的子女,在经济上与父母是相对独立的,子女不能无条件地向父母索取,父母对子女的经济支持可能是需要偿还的。

父母与子女是血肉相连的关系,当然有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成年成家以后的子女获得父母的经济支持并不必然是赠予,子女也不应该无条件向父母索取。这一点一定要清楚。(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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