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幼白以 时间:2021-10-04 13:28:27浏览55次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买房,房子到底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算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在《民法典》施行前后,有很大的不同。今天请跟郭律师详细了解一下。
旧法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
不动产
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旧法解读:
按照之前的司法实践,如果婚后父母出全款给子女买房,而且登记在了子女一个人的名下,就会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对方也分割不到。
旧法的立法原因:
当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一条出台后,引起了法律界的热烈讨论。因为这一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2条看似矛盾了(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后来,在司法实践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就被进一步解读成:婚后父母出全款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则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父母出部分房款购房,剩余房款采用按揭方式由小夫妻还贷的,则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
为什么当时最高院会做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一般的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连养老的钱都用上了,中国的父母既不好意思直接写书面协议,又担心子女离婚会导致财产流失,所以直接规定,父母可以“以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方式来表达这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新法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不论是全款还是部分款项,将一律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变化的原因
当今社会的风俗习惯大部分是男方父母家里出钱购买婚房,女方装修和购买家具家电。婚前买房自不必说,如果女方没有加名,一定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婚后全资买房,又登记了男方一人名字呢?按照旧法的规定,也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很多女方就会觉得,男方家里有钱,买了房子就是他自己的,我却为他生儿育女,为他孝敬公婆,为他操持家务,做了这么大的贡献,可是最后却什么都得不到,太不公平了。
写在最后
今后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买房的,要注意啦!如果你想出资部分只归自己的孩子,不想让对方分得一半,那么切记,要出具一份单方赠与声明,或者跟子女签订一份单方赠与协议,说明赠与部分与其配偶无关。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1)
婚前买房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实名反对
@尚小璇
误导的答案,当然非专业人士搞不懂很正常,后面补充。
先说答案: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写在自己这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人特别容易混淆这个问题中提到的情况与其他相似情况,然后放眼看去别人的情况跟自己没区别。比如我随便说几个:
不列举了,事实上还有一些特别情况,比如婚后一方父母卖掉自己的为自己子女购房,实际上真实意思表示是作为家庭住房等等。那么每一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结果都会不一样,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要随便对号入座。
我经常在知乎看到很多朋友在下面误导别人,诸如如下错误谣言
@尚小璇
这位网友说:
通过该网友的描述基本可以判断其房屋是贷款购买,并不是其母亲出全款购买登记在她自己名下,即本文题主所说的情况。因为正常情况下,如果是婚后出全款购买的话,可能因为限购等原因,审查购房资格需要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件来查询配偶一方的购房情况。但并不需要其提供工作证明,提供工作证明一般是用于办理贷款。
那么该网友所说的情况,即便母亲所出的首付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乙方的赠与(实务中有很多法院会考虑首付部分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是严格适用法律的话,这块存在争议,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三的时候吴晓芳法官曾表示第七条指的是出全款的情况,部分出资不算。部分出资的情况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即“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还贷部分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题主说的情况和这位网友自己的情况完全是两码事~~
另外补充一点,题主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房屋怎么分割,很多人事后发生其他情形的也不要乱对号入座。比如婚后夫妻之间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的房屋的权属属于共有或者另外一方所有等,再比如婚后耳根子软去房管局加了另外一方的名的,到时候不要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为是你个人财产了,因为你已经又处置了。
综上,专业的事,问专业的人。另,自己确实搞不懂法律规定的不要总是回答专业领域的问题。误导害死人的。天天跟在屁股后面普法都普不过来,当事人总是,某某网友跟我情况一样,在网上如何如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