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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房产继承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雪明旭 时间:2021-10-04 13:55:26浏览169次

民法典》关于婚姻、房产及继承等26个问答

1.小赵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对小赵隐瞒,婚后小赵发现,能请求离婚吗?

答: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孩子名字选取姓氏有哪些规则?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一对夫妻已经有子女,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答:若符合条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若收养孤儿则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4.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答: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5.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答: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小丽在一家公司上班,上司经常在网上聊天时发色情图片给她,这让她感到困扰、反感,上级这种行为算性骚扰吗?公司有什么责任?

答:属于性骚扰,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8.人脸特征、指纹、航班行程是个人信息吗?

答: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都是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9.知名的“网名”受保护吗?

答:受保护,可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10.用AI换脸技术伪造他人的脸恶搞,是否侵权?

答: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11.李佳琦的声音如“Ohmygod,买它买它”可以随便拿来用吗?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2.《民法典》为人体基因、胚胎研究确立了哪些规则?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13.一对夫妻为琐事吵架,两人都提出离婚,于是一起到民政局办理,如何避免冲动离婚?

答:为了防止夫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了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4.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5.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答: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6.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

答:有。《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7.夫妻离婚,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

答: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8.老张夫妻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休之后,他们开始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可以有什么方式?

答: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19.老高立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但希望照顾他多年、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继续居住,可以怎么做?

答: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0.老王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否维权?

答: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1.老王意外离世,他生前曾说想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但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这时他的家人能决定捐献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2.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3.老王想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应该怎么做?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4.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答:可以。《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5.个体户老王去世后留下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这些遗产归谁?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6.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起,继承父母的财产全部按“新规”处理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通过决议,并于2021年正式实施。《民法典》可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7大板块。

《民法典》的实施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影响,下面列举几个对我们生活有很大影响的新规定:

增设30天婚姻冷静期,对于冲动离婚的群体,冷静下来之后还以撤回离婚申请。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回。高空抛物对其他人造成侵害,需承担法律责任。对网贷有了严格限制,禁止放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为全体业主共享。

以上几点都是比较典型的新规定,我们在生活中也经常遇到,《民法典》的实施给了我们生活带来了更多保障,其中的方方面面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家也需要多关注《民法典》内容,让《民法典》更好的保障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些权益。

当然《民法典》中也包含了我们最为关注的继承新规,一直以来,中国的家族观念很强,财产继承就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关于财产的继承,相信大多数人最关心的就是房产,因为房子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不可取代,并且房子也是家庭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广发银行联合西南财经大学发布了《2018中国城市家庭财富健康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家庭资产中,房产占比高达77.7%,而美国房产占比仅为34.6%,确实中国家庭有太多的资产都集中在房产上,房产是家庭资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于中国人来说,不管是从观念上还是从家庭资产的占比上,房在人们心目中最为重要的,因此房产的继承是很多人十分关心的问题。而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对财产的继承问题给出了新的规定,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增设代位继承,继承范围扩大

遗产的继承按照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方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通常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提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拥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的范围亦是如此。

《民法典》又增设了代位继承,相当于增加了继承的范围。代位继承有两种情况: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举例:老王去世的时候,老王的儿子小王已经去世,不过小王有一个儿子,那么小王的儿子就可以代位继承,老王就可以把他的遗产继承给孙子。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举例:老王有一个儿子,同时也有一个弟弟,本来按照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老王的儿子优先继承遗产,不过老王对弟弟比较好,立遗嘱财产弟弟一半儿子一半。不过老王的弟弟不幸去世,最后小王弟弟应得的遗产由小王弟弟的子女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以后老王的外甥和侄子都有代位继承的资格,相当于增大的继承的范围,避免最后遗产无人可以继承。

第二:增设继承宽恕制度,给子女悔改的机会,同时也能让老人安度晚年

如果继承人犯一些严重过错,可能就会丧失继承权,《民法典》中一共列举了5种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是因为最后三种行为而失去继承权,如果确实有悔改的表现,被继承人愿意宽恕过去的过失行为,以后好好照顾被继承人,让被继承人安度晚年,这继承权可以重新获得。当然前两种行为属于严重犯罪,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再次获得继承权。

可以说宽恕制度不仅给了过失行为者悔改的机会,也能让被继承人更加安心,毕竟对于被继承人来说,晚年最重视的并不是钱财,而是自己的亲人,如果自己的亲人能有所悔改,即使是为了遗产而改变,对被继承人来说也是莫大的安慰。

第三:遗产分配一般应当均等分割,不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该相同,不过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进行一些调整。

部分继承人生活有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分遗产,给予一定的照顾。

法律无情人有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每个人都应该心怀同情,法律和人情相互补充才能更加和谐。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配遗产。当然有抚养能力的人却不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笔者认为,合理调整遗产的分配的比例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将有利于照顾弱势群体,同时对继承人对老人的抚养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让继承人照顾老人更加积极主动。对于老人来说,不管孩子得出于什么目的照顾自己,没有什么比陪伴在自己身边更加重要。当然笔者更希望照顾老人的动力是对老人的爱,而不是仅仅看着老人的遗产。

2021《民法典》落实之后,子女的房屋产权继承也要迎来“新规”

现如今房子当做一种“资本增值型”固定资产,其不仅仅是“安身立命”之根本,另外也是退休职工安度晚年之有效保障。毫无疑问,二三十年的房地产行业飞速兴起与快速发展,城市的房屋价格飙涨。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中一部分人选取通过“购房”的形式来达到固定资产资本增值,尤其是富裕户手中持有两三套房子的不在少数。

既然谈及房子,就规避不了谈及一项特别关键的“敏感”问题——房屋的继承权。无论是全额购房,还是贷款买房子,在房子升值的身后,房屋所有权的遗产继承所属问题一直都备受关注。对于大多数老一辈人而言,财产都是留给子女的,作为房子最终还是要留给给子女。然而,在多子女的家庭中来说,财产分割通常不太顺利,房屋的分割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

从现在的房子价值的方面来讲,一套房屋可能代表着十几万乃至几百万的资产,对于普通家庭而言算得上一笔不小的财富了。如果是独生子家中,房屋所有权的承继通常比较顺利;而如果是多子女的家中,房屋所有权的承继便会涉及赡养、养老服务、遗产分割这些诸多相关的的问题。终究,一套房子选取承继给谁,对于做父母的而言,也的确是一项艰难的选取。

其实,无论是生活当中,还是在一些影视剧当中,均或多或少的出现过一些兄弟姐妹之间因争房子遗产继承而“反目成仇”的情况。显然,类似这样的问题的存在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环境的,也有家中内部的。但是,从2021年起,这种情况或将得到改善,在《民法典》执行之后,对于子女的财产继承将有“新要求”!

增加2种房产继承的方式

据悉,《民法典》提升2种房产继承的方式——录像遗产分割与打印遗产分割,即通过这样的2方式所立的遗产分割在法律范畴内承认有效。

提升遗产分割“见证”

为了更好地防止老人所房产继承是在被逼无奈下完成的,《民法典》提升遗产分割“见证”的要求,即老年人房产继承之时必须2名见证到场才算有效,以保障所房产继承为老年人的真正想法。

遗产分割“新第一”原则

以往,有的老年人将会会立下很多遗产分割,对于按哪一个实行通常会惹来许多烦心事。新法执行后,提升了财产分割新优先选择的原则。即,如果离婚财产分割是合法的,那么哪些财产分配是新的、最近的、最有效的。

扩大了遗嘱执行人范畴

《民法典》提升侄、甥可以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身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总得来说,在房权承继的环节中,尤其是涉及房屋所有权的继承,通常是“争利”比较严重的。当做父母而言,毫无疑问想要把房屋继承给生活条件最不好的那个子女,可是生活当中因争抢遗产继承而大打出手乃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却不在少数。因此,我们希望《民法典》关于承继的这些新规贯彻落实之后,在此之前出现的这些问题可以承继减轻,另外也可以了却老人们的一宗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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