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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了 遗产分配比例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小琴城 时间:2021-10-04 16:55:28浏览155次

各位大佬,再婚配偶相继过世,遗产双方子女怎么分割

这类问题是再婚夫妻去世后遗产继承时多容易出现的争议。遗产继承时究竟是按一方去世时遗留的财产,还是按双方去世时遗留的财产进行继承?如果是不动产,因为财产形式一直没有变化,争议就不大;但对于动产,特别是钱款,由于一直会使用,变多变少都容易发生遗产继承的争议;也就是该以哪个数额来界定遗产?

说结论之前,需要先有三个认识基础:

1、再婚夫妻一方去世时,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并不必然是去世一方的遗产。我们都知道,遗产继承的时候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的时候需要先析产,那么对咨询中提到的男方2014年去世时有夫妻共同存款40万,男方必然就有20万吗?当然是不一定的。我们要知道,婚姻财产中并不必然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也有可能是夫妻双方签订过财产约定,所有财产都归一方所有。当然,这样的举证应该由健在一方来证明(如果对他或她有利的话)。但是现在,“死无对证”,六、七年过去了,当然也就没有办法来推定当初的40万有20万是男方的遗产。这样的责任,不能怪女方,在法律上也只能怪男方的继承人(这叫:权利不用,责任在己)。

2、先举个例子:如果这是一对结发夫妻,似乎就不会有这样的争议,大多会同意以父母最后遗留的财产作为遗产(当然这并不是说题主的咨询有可不正当性,这确实是一个好问题)。为什么大家会同意以最后遗留的作为遗产这样的结论呢?是因为都能理解仍健在父母一方需要继续生活,不适宜立即分割遗产。基于这样的情感基础,也能推定再婚配偶一方去世没有及时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的话,资金部分由健在一方继续使用,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

3、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法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是3年。但是实践中这样的时效界定不会适用于结发夫妻一方先去世时,理由是前面第2点分析;但是对于再婚配偶而言,则会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毕竟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虽然法律认为权利义务关系一致;但是在遗产继承上,继兄弟姐妹之间是难以达成一致的。所以,这个案件中男方的继承人想分遗产(存款)明显也是过了诉讼时效的。

基于以上分析,在动产方面,不会以一方先去世时存在的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认定为遗产;当然,也基于诉讼时效问题,已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能否以女方去世时留下的10万元作为有男方的遗产进行分割呢?

显然也没有办法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如下:

1、还是前面说的诉讼时效,男方继承人要继承父亲的遗产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这是大硬伤。

2、女方去世时留下的10万,亦或是更多100万,只能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因为相距男方去世的时间较长,已无法区分是否还有男方的份额存在。

所以,对于再婚夫妻各有子女的,建议还是提早做好继承规划(财富传承规划);当然,做子女的,尽可能祝福父母吧,法律当然也不允许子女干预父母的再婚权利。

如何分割配偶意外身亡留下的遗产

没有其它更多的条件,一般情况是这样分的。孩子未成年,是男是女,公婆年纪多大,这是要考虑的。

赔偿的10W(这不是遗产),原则上一般按公婆,你,孩子共五人平分。但要考虑未成年,和公婆年纪,收入等因素,未成年可能会多分,公婆可能会多分。

夫妻共同财产20W,你先占有10W。剩下10W原则上,由公婆,你,孩子共五人平等继承。但考虑到未成年,公婆年纪等因素。可能未成年和公婆会多分。

但是~~~

现实在往往不会这么简单,而因种种原故会变得更复杂。

比如,两孩子,是男是女?通常会出现的情况是,如果是女儿的话,丈夫一去世,媳妇和女儿基本上就会和丈夫原家庭分崩离析了。

公婆的年龄是个很重要的因素。会产生很多其它更复杂的发展变化。往往丈夫的姐妹回来“争家产”,其实她们没资格争的。但她们会代表自己的父母争。这种情况尤其是公婆年纪大,只有孙女的情况更甚。如果有孙子,老家还会考虑把自己的遗产给孙子,如果全是孙女,呵呵,就难说得很了。

公婆百年后,没遗嘱的话,他们的遗产将会由他们的女儿,和他们的孙子孙女共同继承。如果仍然有未成年,可能会多分。如果只有孙女没有孙子的话~~~呵呵~~~全看个人喜好了

2021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来说,老人百年后,会留下遗嘱来对生前个人财产进行分配,老人的配偶、子女会根据遗嘱继承财产。如果老人没留下遗嘱,那么家属该按照怎样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来继承遗产呢?

一、遗产继承要遵从怎样的顺序?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举个例子,比如父亲和一位水果摊摊主签署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水果摊摊主承担父亲生养死葬的义务,父亲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水果摊摊主所有的协议),还立下了一份遗嘱,写明父亲个人所有的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两居室在其死后归两个儿子所有。

像这种情况,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即父亲死亡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如果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签署遗赠抚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法定继承适用哪些情形?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要遵从怎样的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比如说父亲去世了,如果妻子、儿子、儿子的爷爷奶奶在世,则由他们继承父亲的财产;否则由父亲的兄弟姐妹、父亲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继承其财产。

四、法定继承遵循怎样的分配比例和原则?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比如父亲有3个儿子,父亲死亡后,未留下遗嘱,这3个儿子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父亲所尽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基本相同,那么他们所取得的遗产份额比例应当均等,没有明显差别。

(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这里“特殊困难”与“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继承人生活有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对其照顾的界限,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在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这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的体现。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举例来说,首先,父亲经济、生活上有困难,需要协助;其次,儿子有条件和能力却不赡养父亲。当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分配遗产时,应当对儿子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不均等分配,法律尊重继承人之间自愿行使继承权的约定。

以上就是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规定,有不懂之处可以和我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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