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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全款购房归谁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忆梅亓 时间:2021-10-04 21:22:28浏览135次

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的房屋归谁所有

如果子女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是属于子女个人所有呢,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呢?

万律解读

随着房屋价格越来越高,房子问题成了很多家庭所关注的问题,因为很多人奋斗一辈子都买不了一套房子,于是有没有房子,也成了婚姻首先考虑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很多媒体都宣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改变了人们的择偶观,找个富二代不如找个潜力股。婚后父母出钱购买房屋的归属的规定,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重大突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夫妻结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做了重大的突破,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万律提醒

由于房子问题事关重大,因此,父母在给婚后的子女购买房屋的时候,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房产证的登记问题

如果是子女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那么我们建议,最好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一旦将来子女离婚,将意味着房产被子女的另一半分割一半。

二、购买房屋出资款的证据保留问题

为了在将来产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作为出资一方的父母,在为子女购买房屋时,应当把自己出资的凭证保存好,以防将来子女离婚时,对方否认自己的出资情况。应当保存好下列证据:

(1)汇款凭证

应当将汇款给自己子女或者子女配偶的汇款凭证保存好。

(2)刷卡凭证

如果采取银行刷卡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应当将刷卡的凭证、刷卡的卡号、金额记住。

(3)与子女签订的协议

为了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可以将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况与子女签署协议,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让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签字,而不能只让自己的子女签字。

需要提醒的是,在购买协议中要写清楚,究竟是为子女购买还是借款给子女,因为借款给子女和为子女购买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事情。如果为子女购买,房子属于自己的子女,不需要子女归还。如果是借款给子女,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只是欠父母的钱,将来房子升值和父母没有任何关系。子女离婚时,所购买的房屋仍然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出全款,另一方签合同,房子归谁

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8日举行结婚典礼,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李某曾于2010年4月21日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A房屋(系单位集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一套,约定房屋价款为20万元。2010年4月20日王某向李某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李某于当日将上述20万元汇入张某账户。该房屋购买后一直由王某与李某居住,后李某因病于2014年1月10日去世,该房屋由王某居住。该房屋经鉴定现价为38万元。李某去世之后,李某母亲李大某、李某与前妻婚生女李小某向王某要求分割房产,王某拒绝,二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2/3的份额。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依照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A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李大某、李小某房款12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穗君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继承案件。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涉案的A房屋是否属于李某的遗产?是否属于李某婚前的个人财产?李小某、李大某、王某继承A房屋的份额是多少?

一、夫妻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房产归属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确立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但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虽然是王某向李某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用于购置A房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系李某生前与张某签订,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涉案房屋属于单位集资房屋,但李某与张某均系同一单位内部职工,故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未能办理房屋登记,那么能否作为李某的遗产处理?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王某给付房款的性质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之母虽年事已高,但有子女,且有退休金,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李小某与王某分别系李某之女和妻,均与李某生前共同居住,且李小某已成年。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对其三人均分遗产为宜。该涉案房屋总价值为38万,则三人可分得的遗产数额人均为6万元。鉴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居住,且王某可共得房款总额为26万元,该房屋可判令由王某所有,王某分别给付李小某、李大某人民币6万元。

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全额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在婚内取得的房产的权利归属,如夫妻有书面约定,则离婚时按照书面约定来进行分割。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需要根据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进一步区分:

(1)如房屋产权登记在全额出资买房的一方个人名下,则此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房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2)如房屋产权登记在未出资购买房屋的一方的名下或者是夫妻双方名下,此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出资一方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按房产证确定的比例分割;若房产证并无明确双方比例的,则原则上应平均分割,通常是由一方取得房产,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将房屋拍卖或出售,夫妻分割房屋售出价款。

法条链接:

1.《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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