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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买二套房有什么后果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晓枫表 时间:2021-10-04 23:58:29浏览121次

小心新征信除了不能假离婚买房,这5点也不行

自从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可能会在5月正式上线消息公示以后,很大一批人开始有点小慌张了。

不过,最慌张的不是投机取巧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假离婚”骗首套房资格,或是同时申请多家银行贷款打时间差的人,而是

租给将各大水费欠缴几个月也不当回事的租客的业主们。

现在很多小伙伴的身份,既是房东又是租客

自己在外工作,可能是租房住;而家里可能也有房源租出去,所以对如今的租房形式很清楚,房东一般不直接出面打理,而是用第三方代理公司进行管理。

这也就是说,我们在租房的时候,所签的租赁合同并不与房东直接签,而是与他委托的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尤其是合租房这种情况更多。

因为水费和电费不一样,欠费依然可以随便使用,不是自己家的房,哪怕门口贴了很多催缴单,都没人注意和管理。

同样地,第三方代理公司,只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这件事从来不管、不催;业主也觉得反正有第三方去处理,也和我无关,只要坐收租金就好。

可是新版征信报告即将登场的信息出来以后,业主们就坐不住了,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影响的是自己的征信。

于是,小编在粉丝发来的吐槽里看到了下面这张截图。

我们可爱的小粉丝抱怨说:

最开始入住这个小区的时候,第一次看到气费、水费催缴单,请管家帮忙代缴,却遭到了他们态度坚决的拒绝,说这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内。

两人还差点因为这件事闹起来了,因为小粉丝有交1.5元/天的管家费。

如今,突然之间有点峰回路转,主动代缴了,而且看到群里没人理他,还催了起来。

她说请求曝光,就是看不惯这种态度,不为别的。

而我却在这件事背后看到的是无数业主们的忧虑;以及新征信报告还未正式实施,就带来了城市文明的进步,也通过业主施加的压力,真正整治了那些在其位,不作为的工作人员。

为新版征信报告的即将到来,点个赞。

新征信报告对于购房者来说,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1.报告中新增配偶信息。

很明显就是修复像杭州这类认房又认贷城市的bug。

之前我们也在文章里多次提到过,只要全国范围内有过住宅贷款记录,无论是否还清,都算是二套房购房者。

在一大笔资金的利益下,就导致了一些投机取巧的人,利用旧版征信报告中,即便是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在查询时,也只是显示主贷款人有房贷记录信息的bug,假离婚买房。

据调查显示,很多人

上午离婚,下午就买房,买到就复婚

那么问题来了,之前曝出我杭离婚率超高的惊人高数据,是不是也与买房有关呢?

哈哈,扯远了~也就是说,新版征信报告可以查到除了主贷款人名下的贷款记录,

还能查到配偶贷款记录

所以,现在只要有过共同还款记录,即便是离婚,也同样被视为有房有贷购房者,不享受购置首套房的优惠。

2.信息更新更及时、全面,贷款更严格

以前个人征信报告数据更新的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这一个月的空挡时间,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起来,用没有更新的征信报告,获得多家银行的贷款。

但是新版征信系统采用

T+1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也就是说个人征信的数据,会在变化之日的次完,完成数据送报。

此外,还新增体现大额分期贷款时间和金额。像类似车贷、装修贷等大额贷款会体现明细以后,申请贷款条件则更加难,也有利于大家理性消费。

甚至,每个月还新增了还款金额信息,像那些预期或是透支金额会进行标注。

也就是

养卡、套现的行为也会被公示

,会成为你贷款是否审核通过或是金额大小是否批准的一个影响因素。

3.还款记录显示时间更长

以前两年,

现在是5年

。以前可以通过销户让征信报告完美,现在严重违约会一直保留。

4.新版征信报告全到最近5次手机号码被记录

新版征信报告会完整展示本人信息以及配偶的基本信息。

本人:

学历信息、就业情况、电子邮箱信息、通讯地址、户籍地址、所有个人手机号。

配偶: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此外,

还有最近5次手机号码更新信息以及居住地址和更新时间

。也就是说你什么时候搬家、搬了几次家都能够一眼看出来。

5.除了借贷信息外,其他相关信息同样影响信用记录。

电信业务、自来水业务缴费情况、欠税、民事裁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低保救助、执业资格和行政奖励等都会记录。

可怕的是话费欠费了以及为他人担保同样被记录都会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

6.新增主动维权

如果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盗用,可以主动申请在征信报告上添加“

反欺诈警示”,

可以留自己的联系电话,增加银行审核核实信息的渠道。

有朋友使用假的证件(离婚证)等,去银行拿到了贷款,购买了二套房,这个算不算骗取贷款罪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当年的打工皇帝唐骏涉嫌骗取贷款案。

老规矩,明确回答,题主问的情况,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使用假离婚证,获得银行巨额贷款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获取了数额不菲的购房贷款。而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的骗取行为必须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这种重大损失和严重情节具体的标准,也有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

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而购房贷款的数额,动辄上百万是极其正常的事,表面上看,使用虚假离婚证明申请巨额贷款似乎完全符合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以上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面对此种不利情况,辩护律师应该从何种角度为当事人辩护?

虚假离婚证明,不是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核心资料

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本文所讨论的购房者利用伪造的离婚证,获得银行贷款,购买房产,购房者本身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购房居民,其取得贷款后会将资金投入购房项目,之后并会即使还款,并无其他非法目的和行为。

骗取贷款罪,侵犯的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骗取贷款罪的设立本意是为了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防范贷款和金融风险,而不是要惩罚一切不合规范的贷款行为。

也就是说,贷款申请者如果仅仅使用了一些非核心的贷款资料瑕疵,其他核心资料如购房合同、购房估价报告、担保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则其他瑕疵并不会影响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此类行为就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如果行为人通过使用伪造担保项目、伪造估价报告或伪造购房合同等对银行资金安全有决定性的文件资料来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则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但是本文所讨论的使用离婚证达到申请购房贷款的行为,本质上并不影响银行的资金安全。

是否实际损害银行利益,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在司法实务中,大量案例表明,许多骗贷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建立在由于骗贷行为给银行造成了

实际损失

的基础上的,甚至许多案件,行为人通过恶意伪造全部贷款申请资料,骗取了远超过100万的贷款,但因为还款及时,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因此被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如当年轰动全国的打工皇帝“唐骏”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等在2009年4月至7月期间,安排包括“打工皇帝”唐骏在内的8名亲友签订了15份某大厦的购房合同,贷款总额达1.4亿。

在全部贷款中,光唐骏一人就有6笔,金额计1.1285亿元。嫌疑人王某实际上是假借销售为名,向银行骗取按揭贷款给自己的房地产公司周转。但由于唐骏等购房手续完整,且一直在按月还供,银行并没有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因此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此案中,嫌疑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贷款数额过亿,远超立案追诉标准的100万,但是由于并未造成银行实际损失,免于被起诉。类似案例还有荔检公刑不诉(2017)42号,吴某某虚构购销合同,向银行贷款1100万元,但由于其提供了相应的贷款担保,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并没有收到实质影响,最终未被起诉;相类似案例还有孟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游某某骗取贷款后,及时归还了所欠贷款,没有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没有被起诉。

这些案件中,贷款人的行为性质甚至比普通的购房者使用假离婚证骗贷的行为更严重,有的贷款人直接虚构购销合同,骗取贷款,但因为及时归还,并没有把资金投入到违法领域,及时避免了银行损失和社会危害,因此获得了较好的案件效果。同理,如果不能及时归还银行资金,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后果则会比较严重,如前文所述的(2016)粤04刑终14号周某被判骗取贷款罪一案,

周某提供虚假离婚证件,骗取贷款后,套取现金用于生意周转,最终因财产无法顺利交易变现,数次流拍,无法归还银行贷款,被法庭认定对银行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判骗取贷款罪。

而与唐骏案相对应的,则是在本世纪初轰动全国的“谢根荣骗取贷款案”,谢根荣曾连续三年挤身胡润百富榜,其早起融资的手段非常简单,也是通过伪造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获取资金。具体流程是:其安排人员与银行签订购房合同555份,获得了银行贷出的6.6亿元的资金,周获得资金后,并没有将资金用于周转和还贷,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将自己包装成一个超级富豪,意图获取更多的资金,同时伪造财务资料,在明知自己无任何偿还能力前提下继续贷款,至案发时,谢根荣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银行贷款,还有5.4亿余元无法归还,谢根荣被判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使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购买伪造的离婚证是否构成《刑法》280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否构成《刑法》280之1条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笔者认为,以上两罪都很难构成。

首先,购房者一般是通过购买或者直接使用他人(如中介)提供的虚假离婚证明来申请贷款,此种购买和使用行为断然不构成伪造、变造;

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否包含购买虚假的公文、证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虽然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说明在外汇领域,买卖伪造海关单据,属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是,如果把买卖虚假外汇凭证以外的情况也参照此项规定,则是明显的,应该禁止的“类推解释”,从罪刑法定的最基本原则出发,购买和使用伪造的离婚证明,不构成犯罪。

其次,该行为也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该罪有严格的入罪门槛,《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是:“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有三个关键点,第一

“是国家规定的应该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

;第二是“

使用伪造的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第三是

“情节严重”

。而本文所讨论的场景是申请购房贷款领域,是纯商业活动,是否应该提供身份证明由商业活动双方协定,根本不是国家规定的场所(如火车站安检、公务员考试出示身份证);而离婚证是证明行为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文件,根本不是证明身份的证件;行为人仅仅是资料瑕疵,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此行为更加谈不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大量的实务判例和理论研究表明,使用伪造的离婚证从银行获取购房贷款(其他文件如购房合同、担保合同等皆为真实),行为人正常还贷的行为(其骗贷目的仅仅是购买房屋,而非套取资金获利,如(2016)粤04刑终14号周某被判骗取贷款罪一案),并不构成犯罪,即使行为人因此被(错误)立案追诉,律师也有极大地辩护空间为其争取无罪。

谨慎“假离婚”变真离婚最终“人财两空”

“假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商量先离婚,然后达到某种目的之后,两人再复婚。假离婚通常在买第二套房上面尤其的常见。因为第二套房的首付以及贷款利率非常之高。而利用假离婚的方式,让其中一人恢复单身状态,从法律上来看,这个单身的人名下是无房产的,那买房便会享受首套房的待遇。复婚后,夫妻双方就以比正常低很多的价格拥有了两套房,之后再慢慢还房贷,以为稳赚不赔。但是,假离婚就没有风险吗?让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赵某对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财产分割协议。赵某称:离婚时赵某并无与张某离婚的真实意思,也没有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张某利用赵某对其的信赖,称假离婚可以将二套房屋变成首套房屋,可以避免高昂的二套房首付款和购房税费,并承诺购房后立即复婚。张某现不愿复婚,其买房是假,离婚和骗取夫妻共同财产是真。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双方于2014年3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距离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已逾一年之久,故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房屋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慈律师分析: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当事人假意离婚,但是在《离婚协议》以及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否则无论何种原因,一经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即生效。而且,假离婚的确可以为购房省下一笔钱,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复婚,那就是弄巧成拙了,因此,谨慎起见,还是不要假离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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