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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离婚后算共同财产么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赧承宣 时间:2021-10-05 00:34:33浏览153次

婚内赠与算共同财产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但是夫妻财产有时候也会导致很多关于财产的矛盾,比如双方当事人离婚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婚内赠与算共同财产吗?针对这个问题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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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内赠与算共同财产吗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但是,如果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或出资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

婚内赠与算共同财产吗

二、哪些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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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婚内赠与算共同财产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有协议约定是个人财产的,在离婚时会认定此部分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会分割。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冠杰律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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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继承和赠与财产的事情,那么,对于夫或妻一方继承或受赠得来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处理呢?一般情况因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金额也是比较大的,要打官司主张分割的情况也比较多。

第一种情况,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婚内所得的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明确是给一人且不包含配偶的。可见,对于继承所得的财产离婚时能否分割,关键是看,一、是不是在婚内取得;二、有没有遗嘱;三、遗嘱中是否明确了该财产只能由一方继承且不包含配偶的。

我们知道,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中未限制继承人身份,因该继承行为发生在婚后,通常该遗产就是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是比较好处理的。

分割继承财产的难点:实践中,往往比较难处理的是,在双方离婚时,继承的遗产还没有实际分割,也就是,遗产还没分到夫或妻的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予处理。提出请求分割的一方只能被动的等待,在遗产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

第二种情况,受赠的财产如何分割

受赠的财产与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分割方式雷同,但是在分割时,又有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

这就可能导致,夫或妻一方在打离婚官司时,与赠与人说好,在过户登记前撤销赠与,待双方离婚后,再重新赠与。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1、撤销赠与的情形

我们先了解一下,哪些情况的赠与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原则上,赠与不动产的,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动产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已办理赠与公证的除外。

2、司法实践中处理难点

司法实际中的情况,实际上是比较复杂的。就有当事人向我们咨询过这样的问题,男方从亲戚处受赠了一套房产,虽然还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实际上已交付房屋产权证书或占有房屋。因种种原因,亲戚撤销了对该房屋的赠与,女方还能主张分割吗?

根据我们前面介绍的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房屋是不动产,原则上在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当然,已办理了赠与公证的情形除外。因此,虽然说男方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和房本,但是亲戚在赠与房产未过户登记前,撤销赠与了。那么,这套房子就还是亲戚的,不是男方的,因此女方是没有权利分割这套房产的。当然,如果是已经做了房产变更登记,原则上亲戚就不能再撤销赠与了,除非出现法定撤销的情况,比如受赠人侵犯了赠与人的权益。如果没有,此时女方就可以主张分割这套房子。

夫妻婚后所得赠与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具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则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一、夫妻婚后所得赠与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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