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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找父母借钱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楼山蝶 时间:2021-10-05 01:01:29浏览110次

买房时父母出了钱,离婚时怎么分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如何认定房子归谁?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呢?

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为婚前和婚后两种情况。为方便理解,我们以男方父母的角度来说明。

婚前买房

(一)一方父母全款买房:

1、男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对自己孩子的赠与,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登记在女方名下,可能会视为男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也可以认定为男方父母借给女方买房的借款,要求其返还,具体情况要看法官如何裁判。

(二)一方父母付首付:

1、男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男方名下,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婚后全部是由男方父母还贷,一般认为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婚后是夫妻还贷,房子仍然归男方所有,女方可以就其婚后还贷的部分要求补偿。

2、男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也要分两种情况:

如果婚后是男方父母还贷,且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婚意购房,则可以按照双方对房屋的贡献按照比例分割;

如果婚后是夫妻还贷,房子一般归女方所有,但是婚前男方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主张是借款要求其返还;此外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男方可以要求按照房屋增值幅度要求补偿,比如婚后共同还贷50万元,从离婚到结婚房价翻了一倍,那么对应的50万元也翻了一倍,变成了100万元。这100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男方父母支付的价款仍可以借款为由要求其返还。

(三)双方父母全款买房:

1、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认为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但离婚时女方可以就父母出资的部分主张返还;

2、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或者房产证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

(四)双方父母付首付:

1、登记在男方名下:可认定为婚意购房(双方父母为了孩子结婚而购买房屋),离婚时男方需要按照女方父母首付款出资比例,根据房子增值了多少,来确定补偿女方父母多少房款;

2、登记在双方名下:首付款认定为双方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买房

婚后全款买房:

(一)男方父母全款买房:

1、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对男方的赠与,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2、登记在女方名下,除非有其他约定,一般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双方父母全款买房:

1、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父母出钱是对男方的赠与,则有可能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2、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三)混合出资

混合出资是说,买房时并非只有父母出资,夫妻双方也有出资,也要分为两种情况来看:

1、男方父母出资了一部分,其他由夫妻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可认定为赠与或者借款;

2、双方父母均出资了一部分,其他由夫妻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婚后贷款买房:

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有出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购房补偿款时,要予以扣除,再对剩下的款项进行分割。

以上情形都是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才成立,真实的情况往往更加复杂,比如一方存在出轨或者家暴等情形,也会被法官纳入考量的范围。所以离婚时争房产一定要找专业的婚姻律师,以免房子白白送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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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婚前首付贷款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李某的父母,在结婚前出资30万首付款贷款为李某买房,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2015年12月,李某和张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房屋该如何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出资首付款购买房屋,并未明确表明赠与双方,该出资款视为对李某个人的赠与,为李某个人财产。李某用受赠与的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现李某与张某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李某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李某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李某对张某进行补偿。

父母婚前首付购房,实务中问题:

1、有明确约定,赠与双方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2、未明确赠与双方,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3、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没有明确约定的,有借款或赠与的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4、未还贷款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偿还。

5、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予以分割。

婚后买房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双方还贷款,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在中国多数人的传统观念中,夫妻双方在结婚时,男方父母须为小两口买房买车,然而实践中,不乏因为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夫妻双方在婚后偿还贷款而产生的纠纷,面对这种情况,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案例回顾】:苏某与刘某于2014年7月23日在烟台市莱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苏某以双方性格不和,对方缺乏家庭责任感,且婚后刘某有赌博恶习,经多次劝阻无效为由要求离婚,刘某同意离婚。

另查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7月25日购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屋一套,首付款18万元,该款由刘某甲的父母支付;截止庭审时,计有27万余元贷款未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虽然是在刘某与苏某结婚后由刘某的父母支付,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刘某甲和苏某名下,该首付款18万元应当被认定为刘某父母对苏某和刘某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苏某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由该房屋所产生的剩余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偿还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法院一般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屋的所有权宜归苏某享有,苏某应根据该房屋现价值给予刘某甲经济补偿,剩余贷款17万余元应由苏某负责偿还。

婚后买房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双方还贷款,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需要考虑以下情况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没有协议如何判断父母是否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需要看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

如果房屋登记在支付方子女名下,则该部分出资属于对该子女的赠与,离婚房产分割时应剔除该部分出资后,但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支付方配偶子女名下,则该部分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出资不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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