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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给儿子儿媳有份吗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冬童心 时间:2021-10-05 03:46:29浏览77次

婚后父母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子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今天有位女士咨询,婚后男方父母将其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男方,只登记在男方名下,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原则往往就会有例外,《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属于“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形。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这句话该怎么理解?

要求父母和子女必须有《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只赠与我儿子/女儿×××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想现实中基本上不会像上述我说的那样约定吧!那个父母不是盼着自己儿女能够幸福美满,这种赠与协议若被儿媳/女婿看见,心里肯定会有隔阂,闹出不愉快。所以,父母赠与子女房产也是抱着美好愿望,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稳定,不会去设想子女将来离婚的可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的原则处理。”本条的前身是“2004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现已废止)”,一开始其实是更倾向于女方的,因为房子基本上都是男方买,大部分都需要父母出资,往往父母出的还是大头,在买房时父母都是奔着自己子女好,不会去想子女离婚的情况,更不会和签订我上面说的赠与协议。但谁知道后来离婚率这么猛,逐年上升,“闪婚闪离”现象越来越多。如果按照上面法条的意思,只要父母没有协议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原则上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父母肯定就不干了,攒了大半辈子钱买的房子,凭什么被对方分走一半?

父母解释:当初之所以不订立那种“赠与协议”,不就是怕对方知道后,影响双方夫妻感情嘛!但我们赠与初衷只是想赠与给我们自己子女,想为他们提供更好生活水平,从而巩固小两口夫妻感情,但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走到离婚这步。确实,面临当下逐年上升的离婚率,这类案件越来越多,法官也得考虑社会效果啊,就如同近些年父母出资买房,在没有借据的情况下,认定借款的趋势一样。“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了通过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外,还有没有其他认定方式?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比较认可“物权登记”这种外观形式来推定父母的真实的意思,即

在父母和自己子女没有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只归自己子女的情况下,

若房子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若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还有一种情况

父母将房子登记在儿媳/女婿名下,也是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回到上面问题,婚后男方父母将房子过户给男方,在没有赠与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只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对男一人的赠与,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其实现在去房管局办理赠与过户都是需要签赠与协议的,房管局哪里要备案的,像这类纠纷以后应该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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